索引号:
SY00247826X020200003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司〔2020〕26号
成文日期:
2020-05-20
发布日期:
2020-06-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诉源治理,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市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司发〔2019〕137号)工作要求,现就建立崇明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非诉中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职能优势,加强对各类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的统一管理,统筹整合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建立“一口式”纠纷受理、分流、反馈平台,实现各类非诉讼争议解决途径与诉讼途径的有效对接,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促进平安崇明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功能定位
区非诉中心是以区人民调解中心为基础,在区司法局指导下设立的区级层面非诉讼争议解决枢纽性工作平台。主要功能为:
(一)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进行对接,实现矛盾纠纷“一口式”受理、分流、反馈;
(二)促进本区调解与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等相互衔接与联动;
(三)统筹整合区内非诉讼纠纷解决资源,培育本区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促进其健康发展;
(四)统一指导管理本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各类调解组织;
(五)依托司法行政相关信息化平台,归集、统计、分析、研判本区矛盾纠纷信息;
(六)协助、配合本区政府购买调解及其他法律服务。
三、建设标准
(一)标识标牌
根据市司法局建设标准,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增挂非诉中心竖牌标识,名称为“崇明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
(二)人员管理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市场化方式,择优招录政治合格、品行良好、业务过硬、身体健康的人员,承担纠纷化解相关辅助性、服务性工作,非诉中心人员与区人民调解中心人员整合使用。工作人员统一挂牌上岗,着装整洁、大方、得体,服务热情。
(三)功能设置
设立接待大厅、引导区、等候区以及调解室、专家咨询室等服务区,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监控室等办公区等功能区域。根据区人民调解中心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人民调解+X”工位,做好窗口接待、法律咨询、服务指引、案件处理、联络协调、文书档案等工作。其中,“X”包括并不限于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社会组织调解等综合服务。
(四)内部管理
建立健全日常管理、首问负责、录用考核、案卷管理、投诉处理等工作制度。
(五)业务规范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咨询、接收、告知、受理、分流、移送、反馈等衔接制度,明确工作范围,制定分流标准,完善工作流程。
(六)名册建立
分类建立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支持各类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逐步入驻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
(七)对接运行
在巩固已有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基础上,依托法院——司法局一站式解纷平台,深入开展线上、线下无缝衔接模式,做好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等工作,不断改进诉调对接工作方式方法,规范工作流程,提升工作能级。
四、工作流程
(一)接收
对单位、个人申请调处或者人民法院移交的各类矛盾纠纷,实行一口受理,接收相关材料。
(二)分流
根据纠纷主体、性质、诉求,分析明确纠纷类型、管理层级、主管部门,为当事人提供纠纷化解途径、化解方法、法律知识、政策支持等方面的解释和指导,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宜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途径的,非诉中心可以直接办理的由非诉中心办理,不能直接办理的,分派给乡镇、村居调委会或者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以外的解决方式的,非诉中心协调当事人前往相关部门办理。
(三)反馈
对于由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化解的纠纷,在调解协议签订或调解终止后,非诉中心工作人员将调解结果反馈至相关单位和部门,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跟踪
对于分流至其他非诉争议解决机构受理化解的纠纷,非诉中心做好跟踪,有效落实分流委托、督促履行、司法确认、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同时,其他非诉调解机构应主动将调解结果通报至非诉中心。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挂牌对接,时间:2020年第一季度
1.按照市局要求,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增挂“崇明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竖牌,两个中心合署办公;
2.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实现非诉中心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对接,实质性承接、办理来自法院(或当事人直接申请)的案件,实现平台有序运转,规范网上办案流程。
(二)第二阶段:建立机制,时间:2020年第二季度
1.在完成非诉中心挂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功能定位、规范工作流程、做好人员保障等工作,并将方案报市局;
2.进一步完善非诉中心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人员准入机制,明确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方向。
(三)第三阶段:机构入驻,时间:2020年第二季度
1.在前期进行全区排摸行政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建立非诉讼争议解决组织机构名册、调解员名册(以下简称“名册”);
2.除原有调解组织外,律师调解、公证以及相关部门所设行政调解委员会等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逐步入驻非诉中心。暂未入驻非诉中心的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设置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接。
(四)第四阶段:运能提级,时间:2020年第三季度
1.建立非诉讼争议解决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2.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名册内非诉讼争议解决组织机构,召开会议,促进调解与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衔接联动;
3.鼓励、指导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率先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
4.邀请熟悉非诉讼服务的专业人员,重点对非诉中心、人民调解中心、公法中心工作人员开展全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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