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00247826X020200002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发文字号:
沪崇司〔2020〕18号
成文日期:
2020-04-30
发布日期:
2020-05-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为贯彻落实市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本市调解组织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促进调解类社会组织和调解行业健康发展,提升调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工作效能,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精神,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途径,创新体制机制、加强指导服务、深化社会参与、提高组织保障,推动调解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在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平安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消除不和谐因素,确保本区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加快推进调解组织发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培育孵化、资源供给、服务监督、协同配合等工作机制;引导调解组织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打造本地特色活动内容及服务品牌;逐步形成与本市发展要求相匹配,与本区纠纷需求相适应的调解组织发展格局。具体目标为:
(一)建立多元化服务平台
一是完善基础服务平台。推动个人以及基层调解工作室、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等依法注册登记。二是建立专业服务平台。引导本地法律专家、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设立专业型调解组织。三是探索新型服务平台。探索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新型调解组织,鼓励有资质的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服务。
(二)拓展互联网服务方式
指导调解组织积极通过网络媒体等新型沟通方式开展调解业务,引导调解组织进驻相关行业、机构等网络平台以及新兴领域开展纠纷调解工作。
(三)打造崇明区调解品牌
建立崇明区调解联盟(在区司法局官方公众号开设调解联盟介绍、检索、相关功能入口等),选树一批功能完善、运作规范、公信力强、服务优质的调解组织进行深度推广,逐步享誉崇明及其周边地区。
三、发展措施
(一)设立调解组织培育发展机构
设立崇明区调解组织培育基地,加快开展本区调解组织相关培育孵化工作。经区司法局批准,各乡镇可以设立乡镇级调解组织培育之家,为本地调解组织培育孵化提供相关支持服务。区调解组织培育基地依托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设立,各乡镇调解组织培育之家原则上依托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选址设立。
(二)加强行业协会管理服务工作
规范发展调解类行业协会,完善会员管理、协同服务、投诉监督等相关制度,指导行业协会按照相关法律、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调解组织实行行业自律,深入开展行业协会承接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相关部门政府购买调解项目。
(三)培育发展基础型调解组织
基础型调解组织主要是由志愿者、热心人士等组建,长期扎根基层,提供包括邻里、婚姻等常见民间纠纷的基层调解组织,组织成员一般无专业相关要求。要积极整合现有队伍,加强基层社会力量的引导和培育,逐步形成运行常态化、服务专业化的基础型调解组织网络。
(四)注重发展专业型调解组织
专业型调解组织注重服务专业性,举办者以及本组织调解员一般要求拥有法律、医学、金融等相关专业知识。要大力加强专业型调解组织的培育孵化工作,积极引导热心从事调解行业的相关专业人士设立专业型调解组织。资源不足或较分散的乡镇可以采取联动发展模式,强化区域内专业资源的统筹利用。
(五)探索建立商事调解组织
培育引导调解组织在投资、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房地产、工程承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领域提供商事调解服务。调解组织对于商事纠纷和部分民事纠纷案件,可进行有偿的法律咨询和调解。调解组织应制定本组织的咨询和调解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培育机制。建立调解组织分级分类培育机制,完善公开招募、孵化申请、筛选评估、跟踪管理等培育孵化流程,为入驻孵化的调解组织提供优质的政策解读、信息咨询、登记协助、项目规划等服务。
(二)规范监督机制。建立分级管理机制,健全调解组织前置审查流程,规范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工作流程、考核标准以及星级评估体系。引导调解组织积极申报星级评估,对符合要求的星级调解组织重点开展项目推广、工作支持等指导服务,星级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依据。
(三)完善信息公开。督促社会组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组织机构、财务收支、服务内容、奖惩情况等重要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良好社会公信力。
(四)强化资源供给。建立调解领域专家支持、吸引资助、公益创投等技术资源共享机制,完善调解队伍统一职业培训体系,加快调解人才“传帮带”培育发展机制,鼓励有意从事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调解组织文职人员加入调解队伍。
(五)加强协调保障。健全与民政、财政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联动机制,完善社会组织参与调解工作相关制度,确保调解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购买调解组织服务的经费纳入本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鼓励社会各界为调解组织提供捐赠、资助。
五、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试点建设(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
1.深入基层及相关部门开展调研工作,争取相关部门政策支持;
2.在区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设立区调解组织培育基地,引导各乡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等建立调解组织培育之家,规范服务流程,完善制度设计;
3.选取第一批试点乡镇(3家),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调解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并入驻调解组织培育之家。
(二)第二阶段:入驻推广(2021年3月至2021年6月)
1.选取第二批试点乡镇(6家),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调解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推动调解组织入驻培育发展机构;
2.区级层面成立2个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的调解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3.组织试点乡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交流经验做法。
(三)第三阶段:深化拓展(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
1.选取第三批试点乡镇(9家),设立依法登记注册的调解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2.引导调解组织设计独立形象标识、特色服务清单,选树一批机制成熟、服务优良、口碑良好的调解组织,通过活动、图文、视频等方式,在传统媒体、新闻媒体、社交媒体等平台开展全面推广工作;
3.引导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热衷调解事业发展的个人或团体参与专业调解服务(包括探索新型调解组织类型及开展商事调解服务)。
(四)第四阶段:总结提升(2021年11至2021年12月)
对调解组织运行状态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效,为下一步调解组织健康快速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理论学习。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促进调解组织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筹划,加强社会组织政策法规和理论相关知识的学习,增强专业知识,提升理论水平。
(二)坚持立足实际。各单位要立足满足群众的调解服务需求,增强基层调解队伍力量,提高调解服务覆盖面。在雏形筛选、种子招募、成员发展上要注重调解的志愿性、服务性、社会性等基本要求,确保调解组织有序健康发展。
(三)加强督查指导。司法行政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调解组织进行定期考评与跟踪检查,对于调解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发现并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从调解员名册中除名。
(四)注重功能发挥。各单位要加强对调解组织活动内容形式的指导,制定调解产品服务清单,鼓励调解组织结合自身优势打造一批社会认可、特色鲜明、服务民生的优秀调解项目。
(五)塑造良好环境。要大力宣传调处组织在参与社会治理、推动法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增强社会各界对调解的认识,为调解组织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