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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崇明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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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11-17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司法所、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2014年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点及职责分解的通知》和《市司法局关于下放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事项管理层级的通知》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县局拟开展2014年度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一)2013年《上海市司法局公告》第6号向社会公告的本县13家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2014年10月31日前经核准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检查时间
2014年11月18日至12月31日。
三、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主要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
四、提交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填写《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
2.基层法律服务所2014年度工作总结和2015年度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情况等);
3.基层法律服务所2014年1-10月份财务报表、统一收案登记薄、统一收费登记薄;
4.集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事业法人证明,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合伙协议;
5.所在地司法所审查意见(填写于《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信息统计表》中)。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材料:
1.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2014年度执业情况(包括业务开展情况及参与人民调解、履行法律援助义务、遵守本所管理制度等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3.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意见(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4.基层法律服务所2015年度聘用合同及2014年度社会保险金缴纳证明(社保单复印件,离退休人员除外);
5.《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
(三)不再执业人员由所在法律服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1.基层法律服务所终止与执业人员的聘用关系证明,或执业人员从基层法律服务所离职证明;
2.不再执业人员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原件。若《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遗失的,由本人出具遗失声明并亲笔签名,基层法律服务所加盖印章;
3.基层法律服务所填写不再继续执业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印章。
五、结果运用
本次监督检查结束后,县局将对通过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公告,并抄送市司法局、县委政法委、县人民法院、县公安局、机构代码证管理部门、工商分局、地税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未能通过监督检查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将不予公告。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责任意识。开展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是规范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需要,更是保证基层法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确保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基层法律服务所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及时自查整改,如实、准确、按时提交本所及其从业人员相关材料。各司法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要切实担负起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在开展经常性检查或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的同时,对本次监督检查中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查核实,并出具审核意见。
(三)按时提交材料。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于2014年11月30日前将本所及从业人员监督检查材料提交所在地司法所审查。各司法所于2014年12月10日前将上述材料及审查意见提交县局基层科,联系人:卜张燕,电话:59611349。
特此通知。
崇明县司法局
201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