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公开主体:
崇明县司法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8-1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司法所、各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村(居)人民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及时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意见》、市司法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县村(居)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现就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坚持抓基层、打基础,进一步推进我县村(居)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人民调解公信力,为崇明经济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目标任务
通过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使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得到改善,工作制度更加完善,最终实现村(居)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效能化。
三、主要内容
(一)组织建设规范化
1.各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1名,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报县司法局备案。
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在村民小组、居民小区、楼组等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在基层群众中发展信息员,加大矛盾纠纷排查与化解力度。
3.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二)队伍建设规范化
1.村(居)人民调解员包括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
2.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选聘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为人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但专职人民调解员应不少于1名。
3.人民调解员应当每年参加一次以上业务培训。新任人民调解员应当通过岗前培训。
4.人民调解员应严格遵守《人民调解法》,在当事人自愿平等及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基础上,独立、公正地调解纠纷。
(三)基础设施规范化
1.办公用房。村(居)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根据实际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落实必要的调解室用房和调解员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具备条件的,可配备电脑、录音录像等设备。
2.标识标牌。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工作场所外悬挂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标牌一般为竖式外挂,版式与村(居)委员会的标牌相同。调解员办公室和调解室应在门或门框上方悬挂职能标识牌。
3.调解室布置。调解室内应统一悬挂“人民调解”标识、宣传标语,人民调解员名单、人民调解原则、范围、工作流程、工作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应上墙明示,接受群众监督。调解桌设调解员、记录员席,左右两旁各设当事人席,放置席卡,另可设置必要的旁听席。
4.印章管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配备一枚印章,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村(居)民委员会名称,自左至右环形。五角星下刊“人民调解委员会”字样,自左至右直形。印章一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统一保管,统一使用,不得外借和私用。对调解成功并达成书面协议的应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5.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做到“六统一”,即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印章、标识、徽章、程序、文书格式统一。
(四)业务建设规范化
1.纠纷排查。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了解掌握辖区内的纠纷信息与苗头。重大活动、重要节点期间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活动。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应当记录,强化预防,并定期报所在地司法所。
2.纠纷登记。村(居)人民调解委员对纠纷当事人的口头申请、书面申请或者主动介入调解纠纷的情况应当进行登记,记载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事由等。
3.纠纷受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当事人申请的属于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的,应当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排查中主动发现的、群众反映的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民间纠纷,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并填写《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对于不属于调解范围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救济途径;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疏导措施后,及时报相关部门处理。
4.统计报送。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应填写《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件登记单》。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期填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案件汇总登记表》,及时、准确、如实填写人民调解各类工作统计报表,按时报送所在地司法所。
5.重大疑难纠纷及时报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疑难复杂易激化纠纷、群体性纠纷和重大突发性事件等,应当在稳控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跟踪回访。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应当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并填写《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对经督促仍不履行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又反悔起诉至人民法院的,应当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五)制度建设规范化
1.岗位责任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明确调解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奖惩分明。
2.例会汇报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分析、研究、部署工作,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在地司法所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3.业务学习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人民调解员政治、业务学习。人民调解员应当积极参加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人民调解业务培训。
4.协议书备案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交由所在地司法所审核备案。一般纠纷以事后审核为主,疑难、复杂纠纷以事前审核为主,确保协议书内容合法、表述准确、形式规范。
5.工作考评制度。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员进行总体考评,对成绩突出的应按规定报请县司法局表彰。
6.卷宗管理制度。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一般应当制作调解卷宗,做到一案一卷。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也可以多案一卷,定期集中组卷归档。调解卷宗文书格式应当规范统一。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周密部署。各单位应当充分认识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筹划,切实开展规范化建设工作。
2.加强指导,狠抓落实。各司法所要结合本乡镇的实际情况,对照要求,强化指导和管理,确保规范化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3.加大宣传,树立典型。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宣传屏等媒介,积极宣传规范化建设中的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效。同时,注重运用典型示范,进一步推动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崇明县司法局
201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