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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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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1-1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薄稻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恶意抢注商标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1年10月13日,本局接举报称你单位涉嫌恶意抢注商标,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11月24日,执法大队对你单位涉嫌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申请立案,本局于当日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20年9月22日,计划开展大米的经营业务。你单位于2021年3月22日起通过科机食品有限公司办理商标注册业务,共申请商标注册147件。其中米娘舅长兴岛(申请号:59393984)、龙娘舅长兴岛(申请号:59382430)、福娘舅长兴岛(申请号:59382375)”、香娘舅长兴岛(申请号:59377628)、粮娘舅长兴岛(申请号:59370574)、长兴镇农场(申请号:58955392)、城桥镇农场(申请号:58943284)、城桥镇1号(申请号:58943276)共8件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你公司大量申请注册行政区划名称、岛屿名称作为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2021年12月31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受委托事项等事实;
3.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月1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制作的二份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4.2022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5.2022年1月18日,执法人员对科机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6.2025年8月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一份商标驳回材料,证明你单位商标注册申请情况;
7.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住所进行检查的一份现场笔录及一份电话记录,证明你单位已无法联系;
8.其它证据材料。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项“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的规定,构成了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
根据《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鉴于你单位的侵权行为系初犯,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未造成社会影响,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拟从轻处罚如下:
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朱昀明、戴婷 联系电话:59629212
联系地址: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388号政策法规科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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