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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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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5〕302025000020号
当事人:上海娄旻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7CB9718R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三星镇宏海公路4588号(上海三星经济小区)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居民身份证370XXXXXXXXXX8410
2024年12月27日,本局接到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函,函中指出当事人上海娄旻广告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12月30日三星所对当事人涉嫌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本局于2025年1月8日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21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张晓东。根据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张晓东在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成立上海娄旻广告有限公司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实施帮助,当事人的银行账户被用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之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张晓东于2024年11月7日被判处刑罚。
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后,对当事人展开调查,当事人因无法联系于2025年4月7日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19日,由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1份(芗检刑诉〔2024〕210号)及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份(闽0602刑初245号),证明当事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构成犯罪的事实;
2.2025年4月7日,由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1份(崇市监异(2025)第3000022号),证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异常经营名录的事实;
3.2025年4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从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查询并截图的当事人的信誉档案,证明当事人的信誉情况;
4.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5年6月16日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5〕3020240000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2025年7月15日,公告30日期满,截至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且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为电信网络诈骗实施帮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为电信网络诈骗实施帮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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