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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原名称:上海莫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杭州莫昂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0900669696:
经查,你单位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限期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迁入变更等登记。(逾期不登记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对本责令改正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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