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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草案的公众参与情况报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11-1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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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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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4-11-13

根据《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上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了《崇明区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众参与活动,全面、客观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并进行认真研究论证,充分听取采纳合理意见,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2024年9月5日-10月4日,通过崇明区门户网站及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共计次109次。共收到修改意见0条,采纳0条。

2024年9月10日,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横沙乡、新海镇及生态企业集团等单位开展座谈会,研究讨论《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听取意见。共收到意见4条,采纳4条。

2024年9月10日-9月14日,通过政务网向各乡镇、园区、其他委办局等多个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4条,采纳2条。

2024年9月12日,至上海市广告协会调研征求意见,广告协会于2024年9月25日书面反馈2条意见,采纳1条。

2024年9月29日,通过邮件方式,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处征求意见,广告处于2024年10月9日反馈修改意见4条,采纳2条。

二、具体意见采纳反馈情况

主要意见(1):区财政局建议第17条上市支持条款再斟酌。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内容,删除第17条上市支持条款。

主要意见(2):区财政局建议第13条中的“一次性资助”表述再斟酌,容易引起歧义。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经研究,存在歧义,删除第13条第二、三、四款中的“一次性”,仅表述成“资助”,保留第一款中“一次性资助”的表述。

主要意见(3):区财政局建议“附则”中关于区财政局的表述删除,申报时间及解释权均有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和负责。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经与财政局商议,《办法》的申报时间及解释权均有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和负责。

主要意见(4):横沙乡建议适当降低扶持标准(门槛),扩大扶持覆盖面。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经研究,将第13条第二款中的扶持最低门槛从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到3000万元,但考虑到财政预算等原因,将扶持金额下调,从而既能扩大扶持覆盖面,支持更多的广告企业成长发展,又能控制财政预算。

主要意见(5):新海镇提出门槛过高,企业覆盖率不高。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经研究,将第13条第二款中的扶持最低门槛从原来的5000万元降低到3000万元,但考虑到财政预算等原因,将扶持金额下调,从而既能扩大扶持覆盖面,支持更多的广告企业成长发展,又能控制财政预算。

主要意见(6):区科委提出提一是建议第2条和第10条关于企业资质认定的内容合并为一条。

采纳情况:未采纳。

原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也符合第二条关于“加强广告技术应用及数据支撑”的条款范围,不再作调整。

主要意见(7):区科委提出第3条关于研发费用补贴 10%-50%建议有明确操作依据。另,根据《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2〕12 号),企业研发费用补贴一般不超过实际研发投入的5%。

采纳情况:未采纳。

原因:《上海市助行业强主体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规〔2022〕12 号)并无“企业研发费用补贴一般不超过实际研发投入的5%。”的规定,仅仅是自身政策的规定,并不是面上的规定。

主要意见(8):区人社局提出原文中“16.对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条件的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称号的,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修改为“16.对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的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所在单位,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称号的,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奖励。”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此条标准是参照区人社局相关扶持政策,以区人社局表述为准。

主要意见(9):上海市广告协会提出“由于广告奖项的种类繁多,可选取标杆类的国际、国内奖项实行奖励政策。奖励政策可针对于标杆奖项获得最高等级奖的进行政策支持”。

采纳情况:未采纳。

原因:奖励标准对象仅仅选取获得行业内公认的、有影响力的广告奖项,故最高奖项以下奖项也予以政策支持。但《办法》第4条的表述拟修改为“区广告企业的广告创作获得在行业内公认的、有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本市)广告奖项的……”,不再进一步对广告奖项进行举例罗列。

主要意见(10):上海市广告协会提出“获得中广协广告证明商标的奖励相比其他地区额度过高。可根据各类证明商标的影响力,差别化确定奖励额度”。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将获得中国广告协会证明商标CNAA 使用许可的广告一级企业的最高奖励金额从100万元降低至50万元,原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金额过高。

主要意见(11):“一、支持对象”建议修改为:符合本区广告产业发展导向,广告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依法设立在崇明区后稳定经营满一年的广告类企业及广告产业园区。。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优化支持对象范围表述。

主要意见(12):“二、支持内容”第4点建议修改为:“···广告奖项的,如上海国际广告节奖、上海国际公益广告大赛等···”。

采纳情况:未采纳。

原因:《办法》第4条的表述拟修改为“区广告企业的广告创作获得在行业内公认的、有影响力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本市)广告奖项的……”,不再进一步对广告奖项进行举例罗列。

主要意见(13):“二、支持内容”中:“4.···获得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的广告企业,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而“7.···获得上海市广告协会“SGGXHIS”(一级数字广告企业)的广告企业,经认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建议获得数字广告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额度,不高于获得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的一次性资助额度。

采纳情况:采纳。

原因:获得上海市数字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的广告企业,最高资助拟提升至25万元。

主要意见(14):第16点“···对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选条件的首席技师···按照本区相关政策文件予以资助。”上述评选称号与广告业不完全符合,建议增加“上海市广告设计师”、并争取让上述群体享受人才落户等一些列政策。

采纳情况:未采纳。

原因:落户等政策制定尚需进一步研究,不在本次《办法》制定范围内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