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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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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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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小学)菜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名称:菜碗;生产日期:2023.6.13(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竖新小学;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就抽检不合格在单位食堂内部进行了通告同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三)上海市崇明区竖新小学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当事人在受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后,仍未整改到位,导致餐具在抽样检验中再次不合格,鉴于当事人是首次在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检测不合格,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加强员工培训,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及较大社会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崇明区育才小学)餐盘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环节);生产日期2023.6.14(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育才小学(食堂);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就抽检不合格在单位食堂内部进行了通告同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三、(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大新店)进口大串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进口大串香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3年8月13日;被抽样单位: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大新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3.5kg,已销售13.5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较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四、(上海崇明区竖河敬老院)餐盘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年8月9日(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区竖河敬老院;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就抽检不合格在单位食堂内部进行了通告同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五、(上海白兔织布有限公司)餐盘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盘子;生产日期:2023年5月8日(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白兔织布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就抽检不合格在单位食堂内部进行了通告同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六、(上海市崇明区杨维青食品经营部)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姜;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1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杨维青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杨维青食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5千克,已销售15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杨维青食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较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上海市崇明区育英幼儿园)餐盘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6.15(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育英幼儿园;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已就抽检不合格在单位食堂内部进行了通告同时对员工进行了培训,并提供了整改报告。
(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处罚。
八、(上海崇明向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祥))黑鱼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黑鱼;规格型号:6千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11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向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向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祥)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黑鱼6千克,已销售6千克,下架处理0。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崇明向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祥)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上海崇明向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祥))黑鱼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鲫鱼;规格型号:7.5千克;生产日期:2023年9月11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向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向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祥)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鲫鱼7.5千克,已销售7.5千克,下架处理0。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崇明向化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成祥)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上海市崇明县功润水产品商店鳊鱼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鳊鱼;规格型号:15千克;生产日期:2023年10月14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功润水产品商店;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功润水产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鳊鱼15千克,已销售10千克(自食和死鱼处理5千克),下架处理0。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功润水产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上海市崇明区碗上见面小吃店)碗环节表面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环节表面;采样日期:2023年10月26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碗上见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认真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碗上见面小吃店向消费者提供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上海崇明区向化敬老院(食堂))餐盘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年9月5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区向化敬老院(食堂);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认真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并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崇明区向化敬老院(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上海市崇明区壹品一酒家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汤勺;规格型号:件;生产日期:2023年10月31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壹品一酒家;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完善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壹品一酒家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四、上海市崇明区海建饮食店食品原料牛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3年7月27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海建饮食店;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上海市崇明区海建饮食店购进牛蛙5千克,全部对外售出。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海建饮食店采购恩诺沙星项目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叁拾陆元整、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五、上海东翔大酒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上海东翔大酒店;购进日期:2023年5月24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东翔大酒店将上述不合格食品作为食品原料使用情况为:购进5.1kg,已使用5.1kg,已全部使用完毕,未造成人身或其他伤害。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东翔大酒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六、上海市崇明区甜在心餐饮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加工日期:2023年5月24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甜在心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对餐饮具进行再次消毒清理,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甜在心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七、上海市崇明区银鑫餐饮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加工日期:2023年8月31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银鑫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对餐饮具进行再次消毒清理,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银鑫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八、上海市崇明区海萍餐饮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加工日期:2023年9月2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海萍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项目。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对餐饮具进行再次消毒清理,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海萍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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