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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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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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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海市崇明区朱红英农产品经营部)豇豆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豇豆;生产日期:2023年6月13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朱红英农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朱红英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4千克,已销售4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朱红英农产品经营部销售的上述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1.警告;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崇明区正大中学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餐饮具名称:小碗;生产日期:2023-06-13;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正大中学;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通过明确领导责任、加强内部培训、紧盯清洗流程、落实责任到人、规范餐用具清洗保洁使用流程等措施完成整改,并对其餐饮具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中学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餐饮具名称:小碗;生产日期:2023-06-13;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堡镇中学;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通过明确领导责任、加强内部培训、紧盯清洗流程、落实责任到人、规范餐用具清洗保洁使用流程等措施完成整改,并对其餐饮具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三)当事人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上海市崇明区虹宝幼儿园)餐盘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年6月13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虹宝幼儿园;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提交整改报告,通过明确领导责任、加强内部培训、紧盯清洗流程、落实责任到人、规范餐用具清洗保洁使用流程等措施完成整改,并对其餐饮具不合格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虹宝幼儿园使用上述不合格餐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市崇明区陈雷水果经营部)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芒果;购进日期:2023-07-30;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陈雷水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吡唑醚菌酯。
(二)经调查,上海市崇明区陈雷水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为:购进12kg,已售出12kg。上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陈雷水果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贰元整和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上海市崇明区陈雷水果经营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戴鑫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罗氏沼虾(淡水虾);生产日期:2023-09-18;被抽样单位:戴鑫;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戴鑫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5kg,已销售5.4kg,下架处理9.6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戴鑫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432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上海市崇明区龚炳法食品商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线椒;生产日期:2023-09-18;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龚炳法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龚炳法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kg,已销售5kg,下架处理0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龚炳法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上海市崇明县梦牛食品商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豇豆;生产日期:2023-09-18;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龚炳法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梦牛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0kg,已销售8.39kg,下架处理1.61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梦牛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76.8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上海市崇明区响天饭店餐饮具(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生产日期:2023年8月4日(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响天饭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该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再次培训,严格控制餐具清洗消毒的要求,管理人员不定时抽查食堂后勤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并提交整改报告。
(三)上海市崇明区响天饭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决定。
十、上海市崇明区钟良食品经营部姜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3年9月6日(购进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钟良食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钟良食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0千克,已销售10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钟良食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发布召回公告,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较低,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一、上海市崇明县任金亮农产品经营部姜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3年7月12日(购进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任金亮农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任金亮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2.5千克,已销售12.5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任金亮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二、上海市崇明区蒋三娟饮食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饮具;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蒋三娟饮食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改,采取增加餐具、饮具的消毒浓度和延长消毒时间等措施并提交整改报告并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蒋三娟饮食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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