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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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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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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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6

一、上海市崇明区瀛瑞麟餐饮店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餐具名称:碗;生产日期:2023.8.16;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瀛瑞麟餐饮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瀛瑞麟餐饮店 针对餐具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进行了原因分析及风险控制,使用流动水清洗餐具,确保餐具清洗干净无洗涤剂残留,并配备测氯试纸测试消毒水浓度,除去大肠菌群。

(三)上海市崇明区瀛瑞麟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崇明区城桥第三敬老院餐盘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餐具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7.19;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区城桥第三敬老院;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区城桥第三敬老院针对餐具抽检不合格的情况进行了原因分析及风险控制,使用流动水清洗餐具,增加清洗的次数,确保餐具清洗干净无洗涤剂残留。

(三)上海崇明区城桥第三敬老院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上海泗记友你餐饮有限公司牛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牛蛙;被抽样单位:上海泗记友你餐饮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泗记友你餐饮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上述批次的牛蛙20kg用于制作石锅牛蛙这道菜品,并于当日将15kg的牛蛙用于制作石锅牛蛙这道菜品,剩余5kg按报废进行处理。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泗记友你餐饮有限公司使用《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叁元柒角玖分整以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另,当事人购进牛蛙时未查验涉案物品的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综上,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叁元柒角玖分整;3.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四、陈洪桃小黄豆芽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用农产品名称:小黄豆芽;被抽样单位:陈洪桃;不合格项目:6-苄基腺嘌呤(6-BA)。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陈洪桃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kg,已销售5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陈洪桃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洪桃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罚款人民币柒仟元的行政处罚。

五、尹雪琴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用农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尹雪琴;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尹雪琴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0.5kg,已销售10.5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尹雪琴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尹雪琴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柒拾叁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西门店食用农产品豇豆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用农产品名称:豇豆;规格型号:散装;供货企业上海霁雨蔬菜专业合作社;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西门店;不合格项目:倍硫磷项目。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西门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为:购进5kg,共销售4.76kg上述豇豆,损耗0.24kg,无剩余。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崇明华联超市有限公司西门店销售上述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上海凤晴企业发展中心食用农产品桂味荔枝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用农产品名称:桂味荔枝;规格型号:散装;被抽样单位:上海凤晴企业发展中心;不合格项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凤晴企业发展中心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情况为:购进15kg,共销售7.9kg上述桂味荔枝,损耗7.1kg,无剩余。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凤晴企业发展中心销售上述不合格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叁佰拾肆元肆角贰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八、上海夏记大酒店餐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餐具:汤碗、餐具汤勺;被抽样单位:上海夏记大酒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调查,对被抽样单位上海夏记大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夏记大酒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上海市崇明县伽乐果园经营部国产橙子(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用农产品名称:国产橙子(橙);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伽乐果园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水胺硫磷。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伽乐果园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5kg,已销售10kg,下架处理15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伽乐果园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市崇明县伽乐果园经营部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玖拾陆元整,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上海市崇明县伽乐果园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十、上海市崇明区鱼桥餐饮店线椒(鱼酷)(辣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用农产品名称:线椒(鱼酷)(辣椒);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鱼桥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鱼桥餐饮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4kg,已销售3.3kg,下架处理0.7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鱼桥餐饮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市崇明区鱼桥餐饮店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贰拾伍元玖分,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鱼桥餐饮店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等文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十一、邵其丽昂刺鱼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用农产品名称:昂刺鱼;被抽样单位:邵其丽;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邵其丽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5kg,已销售2.4kg,下架处理0.1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邵其丽销售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邵其丽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陆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邵其丽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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