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2024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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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1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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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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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11

一、(上海市崇明区刘军水果商店)越南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越南香蕉;购进日期:2023-09-19;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刘军水果商店;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刘军水果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50千克,已销售15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刘军水果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刘军水果商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壹佰玖拾肆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崇明区会琴蔬菜经营部)豇豆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3-09-21;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会琴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会琴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4千克,已销售4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会琴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上海市崇明区会琴蔬菜经营部)生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09-21;供应商:上海市崇明区佳委食品商店;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会琴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会琴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4千克,已销售3.4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会琴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上海市崇明区小尚蔬菜经营部)鸡毛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鸡毛菜;购进日期:2023-09-22;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小尚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小尚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千克,已销售3.65千克,自行食用1.35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小尚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刘军水果商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伍角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市崇明县云秀蔬菜经营部)豇豆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豇豆;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3-9-21;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云秀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云秀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4.15千克,已销售4.15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云秀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肆拾玖元捌角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市崇明区伟博食品商店)生姜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3-9-20;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伟博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伟博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6千克,已销售6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伟博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上海市崇明区永嘉食品商店)鲫鱼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3-09-22;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永嘉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永嘉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5千克,已销售15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永嘉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永嘉食品商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八、(上海市崇明区远远蔬菜经营部)豇豆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豇豆;购进日期:2023-08-01;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远远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远远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7千克,已销售2.7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远远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远远蔬菜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元陆角陆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九、(上海市崇明区三泰子超市)豇豆、生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豇豆、生姜;购进日期:2023-07-10、2023-07-31;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三泰子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三泰子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生姜购进12.5千克,已销售12.5千克;豇豆购进6.75千克,已销售6.75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三泰子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三泰子超市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佰壹拾元柒角叁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上海市崇明区字红蔬菜经营部)生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3-09-19;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远远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字红蔬菜经营部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千克,已销售5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字红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字红蔬菜经营部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一、(上海市崇明县丰伟食品商店)鲫鱼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鲫鱼;购进日期:2023-09-20;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丰伟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丰伟食品商店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7.15千克,已销售7.15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丰伟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县丰伟食品商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伍拾柒元肆角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二、(上海市崇明区好新鲜水果商店)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3-09-10;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好新鲜水果商店;不合格项目:腈苯唑。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丰伟食品商店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45千克,已销售45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好新鲜水果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上海市崇明区好新鲜水果商店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肆拾贰元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十三、(上海众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鳊鱼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鳊鱼;购进日期:2023-09-12;被抽样单位:上海众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丰伟食品商店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8千克,已销售5.8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众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同时上海众客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贰拾柒元陆角整,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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