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8-1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一、张庆平鳊鱼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鳊鱼;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2年9月19日;被抽样单位:张庆平;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张庆平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6.1千克,已销售36.1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张庆平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66.4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张庆平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市崇明县洁婷饭店牛蛙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牛蛙;规格型号:25千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9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洁婷饭店;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洁婷饭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5千克,已销售3.26千克,下架处理21.74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洁婷饭店采购恩诺沙星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采购牛蛙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7.8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上海市崇明区洋嘉崇购物超市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功夫笋片;规格型号:500克(固形物含量≥30%)/袋;生产日期:2022-11-17;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洋嘉崇购物超市;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洋嘉崇购物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6袋,已销售16袋,下架处理0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洋嘉崇购物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0.8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上海挺久贸易有限公司木糖醇老桃酥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木糖醇老桃酥;规格型号:460克/盒;生产日期:2022年10月05日;被抽样单位:上海挺久贸易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挺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0件,已销售10件。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挺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9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赵玉花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长豇豆;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桥镇农贸市场+赵玉花;不合格项目:倍硫磷、噻虫胺、噻虫嗪。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赵玉花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6.5kg,已销售6.5kg,下架处理0kg。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赵玉花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采购上述不合格食品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1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小学汤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汤碗;规格型号:无;生产日期:2023 年 2 月 15 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小学;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小学上述不合格餐具情况为:2023 年 2 月 15 日,当事人食堂从业人员在未充分对使用过的汤碗进行清洗、漂洗的情况下,将其放入紫外线消毒柜内进行消毒后留待次日使用。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不得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小学提供不合格汤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上海市崇明区姜海烟杂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洋鸡蛋;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2022 年 11 月 3 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上海市崇明区成成食用农产品经营部;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姜海烟杂店;不合格项目:甲硝唑项目。
(二)经调查,当事人于以 11.85 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洋鸡蛋 105.92 千克,并以 13.6 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作出了该批次洋鸡蛋的召回处置并张贴了召回公告。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通过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管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措施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姜海烟杂店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刘少恒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生姜;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2022 年9月8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刘少恒;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
(二)经调查,当事人在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进 4kg 生姜,并以 16 元/kg 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其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止,未存在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生姜产生不良反应或要求退货等情况。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通过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管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措施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刘少恒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肆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决定。
八、上海市崇明区朱国贤蔬菜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豇豆;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2022 年 9 月 16 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朱国贤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
(二)经调查,当事人从一在路边摆摊的乡下农户处以 14 元/千克的价格购进 3 千克豇豆,购进后以 16 元/千克的价格对外经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其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止,未存在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豇豆产生不良反应或要求退货等情况。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通过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管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措施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朱国贤蔬菜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捌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决定。
九、上海市崇明区杨猛水产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淡水虾;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2022 年 9 月 14 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杨猛水产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二)经调查,当事人以 54 元/千克的价格购进 7.5 千克淡水虾,购进后以60 元/千克的价格对外经营。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其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止,未存在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淡水虾产生不良反应或要求退货等情况。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通过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管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措施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杨猛水产经营部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捌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决定。
十、徐保萃销售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淡水虾(罗氏虾)、海水虾(虾蛄);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2022 年 9 月 15 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高邮市小顾水产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徐保萃;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镉(以 Cd 计)项目。
(二)经调查,当事人以 60 元/kg 的价格购进 7.5kg 淡水虾(罗氏虾),并以 70 元/kg 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未按规定保留相关进货凭证的情况下,将从他人处获得的 5kg 海水虾(虾蛄)以 60 元/kg 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其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止,未存在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淡水虾(罗氏虾)、海水虾(虾蛄)产生不良反应或要求退货等情况。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通过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管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措施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徐保萃销售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贰拾伍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决定。
十一、上海市崇明区钱李鲜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香蕉 ;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2022 年 9 月 19 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钱李鲜果店;不合格项目:吡虫啉项目。
(二)经调查,当事人从他处以 5.8 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香蕉 13 千克,并以 7 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其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止,未存在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香蕉产生不良反应或要求退货等情况。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通过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管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措施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钱李鲜果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拾壹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决定。
十二、张家菊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鲫鱼;规格型号:无;购进日期: 2022 年 10 月 10 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张家菊;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二)经调查,当事人从他处以 26 元/千克的价格购进鲫鱼 2.5 千克,并以 30 元/千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其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止,未存在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鲫鱼产生不良反应或要求退货等情况。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通过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管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措施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张家菊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伍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决定。
十三、上海市崇明县烩丰饮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红枣馒头;规格型号:无;制作日期: 2023年2月13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烩丰饮食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
(二)经调查,当事人从他处购进2包糖精钠(每包净含量:500克),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使用了上述其中1包糖精钠中少许(未精确称量)、600克面粉、400克红枣、4克泡打粉、500克饮用水加工制作成上述1.5千克红枣馒头,并以10元/500克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在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在其摊位上张贴召回公告,至本局调查止,未存在消费者反映食用上述红枣馒头产生不良反应或要求退货等情况。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通过加强落实进货查验制度,规范管理食用农产品的采购、索证、入库、销售等各个环节措施完成整改,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烩丰饮食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并涉嫌构成犯罪。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