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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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5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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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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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8-15

一、(上海市崇明县小六农家乐饮食店)消毒餐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消毒餐具;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年10月29日;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小六农家乐饮食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调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被抽样单位对清理消毒环节进行自查,加强主体责任意识,提高从人人员规范操作水平,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立案调查。

被抽样单位已于2022年11月10日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三)被抽样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被抽样单位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崇明区大同敬老院)环节表面(餐盘)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年2月17日(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区大同敬老院;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崇明区大同敬老院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该单位组织食堂后勤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再次培训,严格控制餐具清洗消毒的要求,管理人员不定时抽查食堂后勤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上海崇明区大同敬老院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决定。

三、(上海市崇明区骏莹日用百货商店)洋鸡蛋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洋鸡蛋;规格型号:散装;标称生产企业:射阳县特庸镇仁军养殖场;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盐城聂军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骏莹日用百货商店;不合格项目:甲硝唑。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骏莹日用百货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箱共65kg,涉案洋鸡蛋自2022年10月30日进货至2022年11月3日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骏莹日用百货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四、(上海市崇明区建设敬老院餐饮具)环节表面(餐盘)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建设敬老院;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建设敬老院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该单位组织食堂后勤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再次培训,严格控制餐具清洗消毒的要求,管理人员不定时抽查食堂后勤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上海市崇明区建设敬老院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决定。

五、(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餐饮具)环节表面(餐盘)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年2月16日(消毒日期);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该单位组织食堂后勤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再次培训,严格控制餐具清洗消毒的要求,管理人员不定时抽查食堂后勤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上海市崇明区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处罚决定。

六、(上海市崇明县小羽农产品经营部)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散装;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小羽农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吡虫啉,噻虫螓。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小羽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箱共30kg,涉案香蕉自2022年9月9日进货至2022年9月17日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小羽农产品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七、(顾永菊)水产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鲫鱼;规格型号:散装;被抽样单位:顾永菊;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顾永菊销售上述不合格水产品情况为:购进25kg,涉案鲫鱼自2022年9月10日进货至2022年9月17日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水产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顾永菊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水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食品属于低风险食品,违法行为危害程度较轻,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且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主动进行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柒佰伍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上海市崇明区小寒水果店)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散装;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小寒水果店;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小寒水果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kg,涉案香蕉自2022年9月11日进货至2022年10月18日案发已全部销售完毕,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小寒水果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九、港沿农贸市场(李云良)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李云良;不合格项目:镉(以Cd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李云良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8kg,已销售18kg,下架处理0。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李云良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对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同时李云良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上海市崇明县赢中小吃店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复用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2-10-27;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上海市崇明县瀛源综合服务部;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赢中小吃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赢中小吃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箱(40套),已销售使用2箱(40套)。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采取措施,将不合格情况告知供货商,并对存放上述餐饮具的收纳箱进行清洁消毒,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赢中小吃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一、(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利生饭店)集中消毒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具;生产日期:2022-10-27;标称生产企业:上海市崇明县喜双餐具保洁服务部;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利生饭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调查,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利生饭店从上海市崇明县喜双餐具保洁服务部购进并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上述不合格餐具情况为:购进48套,已使用48套。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农场利生饭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二、(上海市崇明县长江学校)自行消毒餐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具;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学校;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调查,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学校向消费者提供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情况为:停止使用该批次餐具,严格按照“一洗、二过、三消毒”的流程对餐具进行清洗消毒。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止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学校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三、新海农贸市场余孝田茄子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茄子;进货日期:2022年10月4日;被抽样单位:新海农贸市场余孝田;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新海农贸市场余孝田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千克,已销售5千克(其中4.5千克被本局执法人员购买后用于检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新海农贸市场余孝田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四、新海农贸市场黄亚珍鳊鱼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鳊鱼;进货日期:2022年10月12日;被抽样单位:新海农贸市场黄亚珍;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新海农贸市场黄亚珍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3千克,已销售3千克(其中1.5千克被本局执法人员购买后用于检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新海农贸市场黄亚珍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02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五、上海市崇明区小兵水产经营部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梭子蟹;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08-15;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小兵水产经营部;不合格项目:镉。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小兵水产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0kg梭子蟹,已销售7kg梭子蟹,下架处理3kg梭子蟹。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小兵水产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情形,对当事人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十六、上海市崇明区勇达蔬菜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茄子;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03-12;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勇达蔬菜店;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勇达蔬菜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kg茄子,已销售5kg茄子。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勇达蔬菜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5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七、上海市崇明区陈闽蔬菜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茄子;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03-10;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陈闽蔬菜店;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陈闽蔬菜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20kg茄子,已销售10kg茄子,下架处理10kg茄子。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陈闽蔬菜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6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八、上海市崇明区望江楼饭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昂刺鱼;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03-15;标称生产企业:/;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望江楼饭店;不合格项目:磺胺类。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望江楼饭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5kg昂刺鱼,已销售5kg昂刺鱼。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望江楼饭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90.4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九、上海市崇明区王健蔬菜经营部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姜;规格型号:散装;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王健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王健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2.5千克,已销售12.5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王健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十、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学校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生产日期:2023年2月20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学校;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学校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被抽样单位就餐具不合格的情况进行了整改,并加强员工培训,对餐具进行充分清洗消毒,延长冲洗时间,确保餐具卫生合格。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学校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十一、顾松其姜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年9月27日(购进日期);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顾松其;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顾松其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4千克,已销售14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顾松其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224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十二、上海市崇明区柳忠食品商店姜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2年9月23日(购进日期);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柳忠食品商店;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柳忠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42千克,已销售42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上海市崇明区柳忠食品商店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588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十三、葛少田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黄鳝;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2年9月26日;标称生产企业:无;标称第三方企业信息:无;被抽样单位:葛少田;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葛少田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情况为:购进15千克,已销售12千克,下架处理0千克。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当事人停售、下架和召回不合格食品,并进行立案调查。

(三)葛少田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1320元,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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