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8-10 00:00

  • 索引号:

    SY3420221381202300032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质量监督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市监认〔2023〕32号

  • 成文日期:

    2023-08-10

  • 发布日期:

    2023-08-10

执法大队、各基层市场监管所: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0日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近期,全国多地接连发生燃气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市监守护”燃气安全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方案》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产品质量监管工作职能,特制订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吸取燃气爆炸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压实责任,全面排查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各类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推进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提升全民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意识,保障本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定。

二、工作任务

(一)强化燃气器具产品排摸检查

各单位要在去年排摸底数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炉、集成灶、商用燃气燃烧灶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阀、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的排摸检查,重点对辖区内大卖场、建材市场、酒店批发市场、百货商店、小商品市场、五金店、供气站、燃气器具专卖店、网络等重要场所开展全方位、地毯式排查,摸清辖区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主体底数、进销渠道等相关信息。(认证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实施)

(二)加强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检查

各单位要加强检查辖区内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销售者)是否存在未经CCC认证擅自销售燃气器具的行为,以及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关注产品标识上所列制造生产企业、型号等信息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查处。(认证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实施)

(三)强化产品质量执法检查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开展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检查,严处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器具等违法行为。(认证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实施)

1.查看产品的标识

(1)检查内容:检查产品铭牌或者其销售包装上的标识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重点是中文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对照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明示执行标准关于标识和包装的要求,逐项检查标识是否存在漏项;是否存在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等行为。

(2)处理措施: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查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明示执行标准关于标识和包装要求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查处;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查处。

2.查看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检查内容:对照现行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执行标准要求,查看产品外观,重点检查家用燃气灶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连接接头,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是否有熄火保护装置、电气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是否有过流切断安全装置、压力调节器和双出通道等。

(2)处理措施:现场检查产品外观,发现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明示执行标准要求的,应当开展执法抽样,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查处。

(四)及时开展产品质量抽查

各单位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针对质量存疑的燃气器具及配件产品,可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其明示的执行标准的规定及时开展执法抽样,也可报认证科后统一开展产品监督抽查;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查处,后期我局也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社会公示。(认证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实施)

三、工作步骤

(一)方案编制发动阶段(2023年8月7日前)

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相关处室关于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8月4日前编制完成《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认证科负责)

(二)集中执法检查阶段(2023年8月7日至8月31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全覆盖排查和执法检查,结合总局75、76号令、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进博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等相关工作,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和强制性认证领域违法行为,形成燃气器具产品监管高压态势。(认证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实施)

(三)交叉飞行检查阶段(2023年9月1日至9月20日)

各市场监管所结合年度交叉执法检查计划,在18个市场监管所辖区内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执法大队要根据本区燃气器具和配件经营主体分布情况,分片区开展飞行检查,在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严防反弹回潮发生,守住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认证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实施)

(四)督查巩固成果阶段2023年9月21日至10月15日)

9月下旬起,由局分管领导带队,认证科和执法大队负责人参与,对重点地区、重点经营户进行督导检查。督查将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查结果将在局内予以通报。同时,各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剖析问题不足,强化制度措施,健全完善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认证科牵头,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管所配合)

四、工作保障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有重大复杂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局分管领导和认证科进行研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应指定一名联络员,畅通沟通渠道,认证科将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召开推进会,研判工作推进情况,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二)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各市场监管所要会同属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加强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综合执法。加强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用好“互联网+”“一网统管”和联席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查处和执法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严格督导问责制度。局领导会同相关科室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做好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对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行动任务的进展和成效进行督导,对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排摸底数不清、怠于落实整治行动任务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程序追究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要清醒认识当前燃气器具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严峻性、复杂性、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器具及配件质量安全隐患问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抓紧抓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落实。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通过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化解燃气器具质量安全风险。

(二)注重部门协作,狠抓任务落实。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行动责任落实。认证科后期将根据工作进度和整治情况,组织执法干部和行业专家,开展专项督导。在专项整治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宣传引导,形成社会共治。各单位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中,要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引导,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主体重视产品质量安全,积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及时发布燃气器具消费指引,引导消费者抵制低质劣质燃气器具及相关配件,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违规案件,畅通产品质量、CCC认证等领域投诉举报途径,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四)及时总结巩固,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做到重大情况即查即报,及时做好总结汇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做好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请各单位于2023年8月8日前报送燃气器具销售企业名单统计表,并分别于2023年8月31日、9月20日前分别报送燃气器具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案件明细表和工作总结至认证科公务邮箱。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纳入各市场监管所年终考核,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行动方案要求及时开展各项工作,同时,各单位要积极报送专项整治行动相关图片、简讯、微信、微博和小视频等内容,不断强化和创新宣传形式,丰富专项行动载体。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Scan m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