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420221381202300029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市监食经〔2023〕28号
成文日期:
2023-07-01
发布日期:
2023-07-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执法大队、各基层市场监管所: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上海市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现就继续做好2023年崇明区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等战略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通过建设一批示范单位,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推广一批先进经验,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多层次食品安全示范群,进一步增强经营单位食品安全主体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食品经营单位管理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提升市民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创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规范食品安全秩序,提升食品安全水平。动员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创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坚持监管部门推动与食品经营单位争创相结合、线下创建与线上创建相结合、逐步推进与滚动发展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统筹相结合。
二、工作目标
2023年本区创建不少于250家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100家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同时根据餐饮单位集中区域新建、改建、调整等实际情况,新创建或进一步巩固原有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路段、楼宇)。各市场监管所辖区创建名额详见2023年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指标,鼓励执法大队辖区大型餐饮单位、单位食堂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店。本区现有老年助餐点应全部纳入今年示范创建,往年已创建完成的应加强巩固。
三、组织及评定方式
(一)组织方式
食品安全示范街区、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和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由属地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引导创建,属地乡镇会同市场监管所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创建。
(二)评估和公布方式
1.示范街区、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由属地乡镇会同市场监管所联合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市市场监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抽查;达标的示范街区、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由区市场监管局予以公布,达标的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可以在第三方订餐平台予以公示。
2.根据“谁评估,谁授证(牌)”原则,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和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发证授牌由评估机构实施和作为发证落款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统一设计制作示范店证书、标牌、标识样式。示范街区、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可在现场和网上店铺使用标牌标识。
3.示范创建实施动态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示范街区、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有关情况,对不符合示范创建标准的,由评估机构予以收回证书、标牌、标识,并予以公示。
四、示范创建和评估标准
(一)食品安全示范街区(路段、楼宇)基本标准
1.街区内食品经营单位不少于25家,未发现无证无照食品经营现象;
2.街区内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单位、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单位比例达到80%以上;
3.街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街区所在乡镇、物业服务商制定示范创建方案、建立食品安全服务管理机制、食品安全投诉快速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处置等制度和预案;
5.公众对街区食品安全满意率达到90%以上;
6.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水平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二)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基本标准
1.按规定配有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参加食品安全培训60学时以上,监督抽查考核90分以上;
2.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
3.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放心餐厅、放心食堂管理规范》(T/SFSF000001)示范店标准;食品销售单位按照《守信超市管理规范》(T/SFSF000002)示范店标准等要求;
4.采用“五常”管理法、“六T”实务法、“4D”管理法或DB31/2015等规范化管理方法实施食品安全管理并取得明显成效;
5.餐饮服务单位实施明厨亮灶,视频监控正常运转并符合相关地方标准;
6.餐饮服务单位主动提供公筷公勺服务,符合地方相关标准;
7.餐饮服务单位落实制止餐饮食品浪费措施;
8.高风险食品经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9.连续两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和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10.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水平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三)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基本标准
1.其实体店符合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基本标准;
2.网上证照公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3.实施“互联网+明厨亮灶”;
4.符合制止餐饮浪费有关规范的要求;
5.配送食品使用食安封签,无超范围配送食品行为;
6.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和管理水平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五、工作步骤
(一)部署阶段(2023年5月)
1.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建立健全示范创建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机制和责任分工。结合区域实际,制定本辖区示范创建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确定阶段目标和工作进度,确保按时完成。
2.开展调研,遴选拟创建示范街区和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结合辖区食品经营单位分布特点,并结合放心餐厅、放心食堂、守信超市建设工作,开展示范创建工作调研和遴选,确定拟创建示范街区和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
(二)实施阶段(2023年5月—10月)
1.组织发动和摸底调查
前期,区市场监管局已开展专题会议,部署本年度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各市场监管所完成拟创建单位调研和遴选。6月30日前,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通过专题会、现场会组织食品经营单位人员开展专题动员培训,部署创建要求,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创建工作。
2.全面推进示范创建工作
(1)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对示范街区、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2)宣传引导企业和公众参与。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加强对食品企业和公众的食品安全宣传培训,提高食品经营单位和公众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相关知识知晓率。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公众广泛宣传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工作动态,引导食品经营单位和公众参与“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并开展社会监督。
(3)开展评估。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配合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工作检查评估,新创建的示范街区、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按照标准开展评估,过往创建的示范店、街区要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创建成果。
(三)总结阶段(2023年11月—12月)
2023年10月31日前,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对2023年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上报食品安全示范街街区创建达标基本情况、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达标基本情况、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创建达标基本情况;完成示范工程建设成效评估工作总结,汇总示范创建工作中的亮点和经验,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和建议。市局将于2023年11月组织开展抽查和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是推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总结近三年示范创建工作经验做法,扎实推进,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沟通协调,齐抓共建
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尤其要加强与商务、教育、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协会、第三方专业机构、保险机构等资源力量,共同做好示范创建工作。
(三)注重实效,大胆创新
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创新示范工程建设的方式方法,把握好示范工程建设的代表性和示范性,及时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四)典型带动,整体提高
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通过示范工程建设,将一批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强、食品安全水平高的街区、食品经营单位向社会进行展示和宣传,使示范工程建设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开展起来,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带动辐射作用,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水平,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五)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有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充分争取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的支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示范工程建设的目的意义,及时宣传报道创建工作动态、进展和成效,及时总结和推广创建经验,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六)严格考核,动态管理
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严格按照示范创建和评估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对已创建的示范街区和实体食品经营示范店、网络食品经营示范店开展动态管理,加大“回头看”和抽查力度。对于不符合创建要求的单位及时督促整改,确保示范工程建设取得实效。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