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420221381202300022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食品药品监管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市监药〔2023〕21号
成文日期:
2023-04-18
发布日期:
2023-04-18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执法大队、各基层市场监管所:
现将《2023年崇明区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18日
2023年崇明区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
为扎实推进化妆品监督管理,根据市药监局对本市化妆品监管工作的总体部署和《2023年上海市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要求,结合崇明监管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按照“讲政治、强监管、保安全、促发展、惠民生”的工作思路,继续以全面贯彻落实化妆品新法规为主线,严防严管严控化妆品安全风险,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快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妆安全,全力推动化妆品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提升化妆品安全监管能力
结合我局“两双建设”,大力推进药械化专业队伍建设,积极参加市药监局组织的化妆品检查员技术理论培训和现场实训,年内组织2次系统内培训,重点讲解化妆品新法规体系和化妆品备案新系统,并通过联合检查、以练代教、以老带新和相互习交流的形式,着力提升基层所队对化妆品专业知识的掌握和对问题产品的发现能力。
(二)完善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监管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建立辖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本底动态管理机制,实现账号审核和本底更新动态关联,夯实监管底数。完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法规宣贯指导,提高监管效能。开展全覆盖日常监督检查,堵塞风险漏洞,督促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提升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责任意识。
2.促进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提质增效。提升备案工作规范性、统一性,严格落实5个工作日内备案资料整理时限要求,对已备案产品在3个月内开展备案后检查,重点加强对儿童化妆品的备案后检查。完善备案后检查与日常监管、稽查办案工作衔接,严厉打击注册备案提供虚假资料等违法行为,稳步提升本区化妆品备案工作质量。
3.压实备案人、境内责任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其按照《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化妆品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和制度,落实不良反应报告、召回等上市后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三)加强化妆品安全全链条监管
生产环节:主动对接市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稽查局,配合市局完成崇明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管;积极派员参加市局对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开展的跟踪检查、许可检查、飞行检查等各类检查。
经营使用环节:在2022年化妆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更新完善2023年监管底数,持续加大对各类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加强对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经营化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探索开展化妆品经营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提高本区化妆品经营单位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化妆品分级分类监管,助力优化崇明营商环境。全年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管检查数量应不低于2022年,检查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上海市药械化行政检查管理系统,做好与案件处罚管理系统信息匹配。
(四)开展专项检查
持续开展迎进博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专项检查,联合卫生监督等部门对本区主要美容美发机构、洗浴(足浴)、宾馆等场所化妆品使用情况的隐患排查,严厉打击使用非法添加、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或者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对母婴用品店、商场等经营儿童化妆品场所开展重点检查,严厉打击经营假冒化妆品的行为,严控安全风险。
充分发挥技术监管优势,联合第三方信息技术公司进行大数据筛查,进一步完善本区网售化妆品经营户本底,并对网售产品进行网上监测,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和问题,针对监测到的违法违规线索进行追根溯源,全面核查并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提升主体责任意识,帮助企业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推进化妆品领域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长效化,严厉打击化妆品非法添加、无证生产等严重违法行为。坚持源头治理和靶向治理原则,持续聚焦儿童及特殊化妆品等重点品种、风险等级高的重点企业、原料管理等重点环节、网络经营等重点领域、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综合运用检查核查、监督抽检、不良反应监测、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和案件查处等监管手段,开展常态化治理和隐患排查,持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五)加强监督抽检与核查处置
配合市食药检院完成辖区化妆品监督抽检和快检工作,按照《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依职责做好检验报告送达、现场检查、追踪溯源、立案调查、作出处罚等核查处置工作,加强日常监管与案件查办衔接,加大化妆品违法案件查办和行刑衔接力度。
(六)推进不良反应监测
贯彻落实《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落实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监测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监测、评价、报告等义务,推动化妆品经营者、医疗机构履行报告义务。推进化妆品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在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注册工作。加强与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沟通与协作,推进设有皮肤科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与法规要求相适应的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提升监测信息分析利用,加强风险信息提取、识别和响应。
本区报告质量评分的平均分不低于85分,6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在国家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账号注册工作,鼓励其主动上报不良反应案例。每个乡镇的不良反应报告数不低于3例,本区报告总数不低于56例。
(七)大力开展法规宣贯
组织“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主题活动,加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力度。对化妆品备案人、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社会公众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多方式多载体宣贯,提高公众化妆品安全认知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切实将新法规落实到备案管理、生产经营监管、案件查办等各方面。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狠抓落实
各单位(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监管与推动发展并重,加强对企业规范经营的指导,多措并举落实监管职责。
(二)强化整治,严格监管
各单位(部门)应充分发挥市场综合执法优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最严厉的处罚。对落实安全责任不力的经营者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形成监管高压态势。
(三)上下联动,加强协作
各单位(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相互通报,实现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各类监管信息应及时录入系统,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各单位应在6月1日和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至药化科公务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