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342022138120230001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工商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沪崇市监信用〔2023〕13号
成文日期:
2023-03-31
发布日期:
2023-03-3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科(室)、执法大队、基层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深化统筹推动本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就贯彻执行《抽查计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任务执行,实施动态管理。《抽查计划》共54项,其中检查对象抽取层级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的22项,各业务科室要及时接收并落实市局布置的各项抽查任务,督促各所(队)按时完成各批次抽查检查;检查对象抽取层级为本局的32项,各业务科室要按照抽查计划中明确的抽查事项、抽查比例和抽查时间,自行制定实施抽查任务。各业务科室对本局统筹制定的抽查计划,可根据年度任务形势变化和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删减、增补、替换等动态调整;调整计划时,要按照年度抽查计划的动态调整机制,在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及时会同信用监督管理科作计划调整备案,并重新公示调整后的计划。
二、完善工作机制,夯实系统支撑。各业务科室要加强与市局业务处室的沟通交流,及时制定针对各抽查事项的抽查指引,完善抽查检查工作基础。重点要按照“全、新、特”的要求加强“两库”建设,检查对象名录库要涵盖市场主体全量信息,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应纳尽纳”;要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对名录库进行动态管理;对检查对象要结合条线管理需要进行个性化标注,对执法人员要对专业特长、执法资质等进行标注,提升“双随机”监管工作匹配度。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食品抽检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抽查继续依托相关条线专业监管平台,并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共享数据外,其他所有随机抽查计划执行均要使用区“互联网+监管”系统工作平台,确保双随机全过程信息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各部门应积极探索引入移动监管APP、信息技术等智慧监管手段,提升监管精准性、集约性。
三、应用分类结果,推进精准监管。各业务科室要注重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深度结合,全面运用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低风险企业合理降低监管抽查比例和频次,对高风险或有不良记录的企业有针对性加大随机抽查、现场检查等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要按照“双向共享”的原则,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共享至本市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各业务科室要按照“跨部门联合检查为原则、部门单独检查为例外”的工作要求,在细化深化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抽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协调,强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工作机制。
四、规范随机抽查,提升监管质效。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各业务科室要认真落实随机抽查“回避”工作要求,对与抽查检查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该允许执法人员主动回避或依检查对象申请予以回避,并重新随机选派执法人员。要大力推进服务性监管,设立咨询电话,畅通检查对象的咨询通道,提升抽查工作的透明度。要加强随机抽查与执法办案的工作衔接,通过抽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线索,提高问题发现率和转案件率。要对检查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归档保存,做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各部门要加强双随机监管实践创新,结合条线特点、辖区特点打造双随机工作创新典型案例和品牌特色,树立双随机工作创新先进典型。
各业务科室要对本科室牵头的抽查计划加强全程跟踪,督促所(队)按照规定的时间100%完成各项抽查任务,并着力提升抽查监管效能。信用监管科要加强抽查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通报,共同促进不断提升监管质效。
附件: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附件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
序 号 | 计划名称 | 抽查对象 | 抽查事项 | 抽查 比例 | 全区预估 抽查户 (次)数 | 业务指导科室 | 检查对象 抽取层级 | 计划时间 |
1 | 企业公示信息和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企业(含注册资本实缴制企业、类金融企业)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自媒体广告内容检查 | 3% | 7000 | 牵头:信用监督管理科 配合: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7—11月 |
2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100% | 1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7—11月 |
3 |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 | 已报送上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3% | 850 | 信用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7—11月 |
4 | 本区养老机构收费随机抽查 | 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 | 20% | 6 | 执法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5 | 本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随机抽查 | 本区公办幼儿园 | 对收费行为的监管 | 20% | 8 | 执法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2-11月 |
6 |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抽查 | 农副产品市场、花鸟市场、古玩市场、小商品市场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100% | 50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4—8月 |
7 | 拍卖经营活动抽查 | 拍卖企业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4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7—8月 |
8 | 文物经营行为抽查 | 古玩市场、其他文物经营企业 | 对文物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 | 50% | 1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7—8月 |
9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抽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区分自营的业务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供信用评价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用户管理的监管,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搭售行为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保管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法定计量单位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100% | 2 | 牵头: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配合: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9—10月 |
10 | 电子商务经营者随机抽查 | 经营类电子商务经营者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亮照亮证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披露信息的监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显示搜索结果的监管 | 25% | 25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4—6月 |
11 |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执行广告管理制度等情况的抽查 | 全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建立并执行相关广告管理制度、虚假广告、违法广告代言活动等的行政检查);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行政检查) | 5% | 400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4—10月 |
12 |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相关广告的审查批准情况的抽查 | 全市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企业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15% | 2 |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7—9月 |
13 | 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区生产企业 | 对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0% | 4 | 认证和认可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14 | 对生产领域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 纳入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的本区生产企业 | 对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0% | 8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15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本区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全覆盖例行检查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100% | 1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1月 |
16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进行行政检查 | 本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证后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的监管 | 100% | 5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1月 |
17 | 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检查 | 本区首次通过告知承诺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10% | 1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1月 |
18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含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管 | 本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 1.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不含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2.对食品相关产品销售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 10% | 7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1月 |
19 | 食品生产企业随机抽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生产活动的监管 | 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企业为50%;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C、D级的企业为100% | 50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2—11月 |
20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随机抽查 | 获准产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 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的监管 | 100% | 3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6月 |
21 | 食品生产企业承诺真实性抽查 | 采用承诺告知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 | 100% | 3 |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9月 |
22 | 餐饮服务单位抽查 | 餐饮服务提供者(除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养老院食堂)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监管,对餐饮业经营者的监管,对餐饮服务生活垃圾的监管 | 5% | 128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23 | 酒类商品经营者抽查 | 酒类商品经营者 | 对从事酒类零售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从事酒类批发业务活动的经营者的监管,对酒类商品批发许可的监管 | 5% | 211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24 | 集体用餐单位抽查 | 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 | 对集体用餐单位的监管 | 100% | 197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25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抽查 |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 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监管 | 50% | 5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26 | 食用农产品销售市场抽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 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管 | 10% | 4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27 | 一般风险食品销售抽查 | 除风险等级为D级外的食品销售者 | 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 5% | 356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28 | 2023年特殊食品销售抽查 | 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含入网特殊食品经营者) |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的监管,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50% | 1045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2—11月 |
29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抽样检验 | (对象为食品,对食品种类全覆盖) | 3500 | 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30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随机抽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对个人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为的监管 | 30% | 370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4月—11月 |
31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随机抽查 | 计量标准建标单位(含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在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自我声明开展计量检定的企业) | 对通过计量标准建标考核单位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对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注册计量师的监管 | 30% | 4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2—12月 |
32 | 计量器具产品质量、商品量、商品包装、能效水效标识产品抽查 | 计量器具、商品、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市场主体承诺真实性的检查,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 | 150批次产品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1—12月 |
33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集贸市场、眼镜制配企业)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25% | 18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34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加油站、医疗机构)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100% | 76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35 | 在用计量器具及零售商品计量随机抽查(超市、餐饮企业)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其中零售商品为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的监管,对商品包装的监管 | 30% | 70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36 | 粮食收购用计量器具随机抽查 | 粮食收购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及计量活动的监管 | 100% | 16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37 | 型式批准(含标准物质)随机抽查 | 在我国制造、销售、进口计量器具(含标准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对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的监管,对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单位的国家标准物质质量和生产条件的监管 | 100% | 15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38 | 能效、水效标识符合性随机抽查 | 能效、水效标识产品经营企业 | 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的产品水效标识计量的监管,对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效标识计量的监管 | 100% | 5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39 | 能源计量随机抽查 | 重点用能单位 |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能单位从事能源计量活动实施能源计量的监管 | 100% | 15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40 |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随机抽查 | 食品和化妆品的生产、销售企业 | 检测商品包装是否违反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 | 15% | 20 | 计量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3—11月 |
41 | 对制作、销售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行政检查 | 本区相关企业 | 对制作、销售是否符合强制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检查 | 30% | 2 | 标准化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7—10月 |
42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区社会团体 | 对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1 | 标准化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3—5月 |
43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随机抽查 | 本区相关企业 | 对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管 | 5% | 6 | 标准化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5—10月 |
44 | 商品条码随机抽查 | 商品条码使用企业 | 对企业商品条码有效性的监管 | 5% | 12 | 标准化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5—10月 |
45 | 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随机抽查 | 本区获得资质认定许可的检验检测机构 |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 30% | 5 | 认证和产品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4—12月 |
46 | 2023年强制性认证活动检查 | 强制性认证获证组织 |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验检测活动及结果的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CCC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8% | 2-3 | 认证和产品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4—12月 |
47 | 2023年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 | 1‰ | 2-3 | 认证和产品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4—12月 |
48 | 2023年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监督检查 | 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 | 自愿性认证活动及结果合规性、有效性的检查,有机认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 | 7.5% | 3-4 | 认证和产品监督管理科 | 市市场监管局 | 4—12月 |
49 |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 | 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 是否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开展生产活动 | 50% | 6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6—11月 |
50 | 化妆品安全抽查 | 三级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 | 化妆品资质、标签、使用期限、进货查验记录的检查。 | 3% | 16 | 药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科 | 区市场监管局 | 6-7月 |
51 | 2023年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2022年发生商标侵权违法行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企业、协会及其他团体组织;本区经营范围中含有“商标印制”的企业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15% | 1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3—11月 |
52 | 2023年专利真实性监督检查 | 专利试点示范单位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25% | 1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10—11月 |
53 | 2023年专利代理监督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许可的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主体资格和执业资质检查,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分支机构情况的检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检查,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情况核查 | 10% | 1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10—11月 |
54 | 2023年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 |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 5% | 5 | 知识产权科 | 市知识产权局 | 7—11月 |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