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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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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0-15
为进一步引导和激励崇明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加快推进崇明世界级生态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从2021年7月份开始,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了《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制定的主要情况向区政府作简要汇报。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一)上级文件进行了修订。2022年8月29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同老办法相比修改内容较多,我区《办法》应随之修订。
(二)质量形势发生了变化。高质量发展、落实质量提升行动部署、打响“四大品牌”、优化营商环境等新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质量发展有了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办法》应与之相对应。
(三)本区政策文件已经到期。《上海市崇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原政策名)已于2022年1月18日到期。
(四)关键表述发生变化。按照《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中“项目奖项、规模和周期设置科学合理,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的规定要求,我区的“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表述已经不符合《细则》要求。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2021年7月-9月,区市场监管局参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9版)及上海市其他区现行的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修订。
2021年10月,区市场监管局邀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教育培训中心的专家对《办法》进行了指导和完善。
2021年11月,在区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修改意见一条并予以采纳。
2021年12月,对《办法》进行合法性初审、公平竞争性审查。
2021年12月,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办公会通过了《办法》的修订案初稿。
2022年3月,区市场监管局就《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3月,上海市发布《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区《办法》修订工作暂停。
2022年8月,上海市发布最新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区市场监管局立刻按照市新的办法重新制定我区《办法》。
2022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对《办法》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9月,区市场监管局党组办公会通过了《办法》草案。
2022年10月,区市场监管局邀请专家对《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2022年10月,区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初审。
三、《办法》制定的主要内容
《办法》的框架体系主要参照2022版《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沪府办规〔2022〕9号,2022年8月29日发布)的框架内容体系,并兼顾了我区《办法》(2017版)的部分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组织管理、培育孵化、申报条件、申报评定、监督管理、附则七个章节,共41条。同老办法相比,新制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变更内容:
(一)变更奖项名称和评审周期。按照《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命名规则,将原政策文件名由《上海市崇明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更名为《崇明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委办发〔2020〕26号)中关于表彰项目“原则上不设置子项目”及“实行中央和市两级审批制度”的要求,将老办法中“崇明区区长质量奖提名奖”更名为“崇明区质量金奖”,评审周期由原来的“每2年评审1次”更改为“应按规定,经审核批准后,开展评审活动”。(第二条、第三条)
(二)增加了第三章“培育孵化”内容。通过孵化池的创建,建立和完善区政府质量奖培育孵化机制,为我区培育和储备先进质量管理人才(第三章)。
(三)拓展了政策受众面。根据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取消了申报组织必须是独立法人的限制,明确了只要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各类组织满足条件均可申报。(第十六条)
(四)优化了申报渠道。取消了乡镇、园区一级的审批权限,各级组织可直接向区评审办进行申报,无需报经乡镇、园区或相关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五)注重激励作用发挥。为进一步放大区政府质量奖的示范带动效应,进一步明确了奖励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等(第六条)。
(六)突出公开透明。围绕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奖机制,本次修订增加了在资格审查阶段向社会公示名单、在审定公示阶段在申报组织内部公示的要求(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加强了对评审人员的纪律约束(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评审人员的职业操守。新增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的双向监督及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建立评审人员和申报组织双向监督反馈制度。申报组织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申报组织守纪情况作评价,并反馈相关纪检部门”、“崇明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公众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加强获奖组织后续管理。增加获奖者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水平和带动区域质量水平提升的义务(第三十二条)。明确两类奖励撤销的具体情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的”、“获奖组织在获奖后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崇明区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的”,依据本《办法》,由区评审办按照程序撤销奖励,收回奖牌、证书。新增跟踪管理制度,对5年内的获奖组织加强监督管理并支持其持续改进(第三十七条)。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1)新制定的《办法》严格按照市最新的《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内容,所以与我区2017版的《办法》相比,在相关条款设置、语言表述上改动比较大。
(2)《上海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表述不符合我区实际情况的,在表述上做了调整。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