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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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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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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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02

2021年我局组织的监督抽检中涉及部分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现将相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上海高家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饭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21310151270533574

样品名称

饭碗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高家庄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5月26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5月26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经营场所内的饭碗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对经营场所所有的餐饮具进行了重新清洗消毒。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饭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于7月2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736号,具体处罚为:警告。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二、俞正祥鳊鱼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0537635

样品名称

鳊鱼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俞正祥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8月1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8月12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案发后,当事人已不再从事水产品销售。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生购进鳊鱼2公斤,货值金额56元;已销售0公斤;库存(未销售)2公斤,下架封存2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鳊鱼中恩诺沙星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鳊鱼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保存相关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于10月3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981号,具体处罚为:(一)警告;(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三)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贰元陆角肆分。

(四)其他情况

目前,当事人已不再从事水产品销售。

三、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卫东点心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21310151270533588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县港沿镇卫东点心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5.2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5.27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餐饮单位对餐饮具重新进行清洗消毒,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提交了自查及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7月1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701号,具体处罚为:警告。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四、上海市崇明区丰泽园饭店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21310151270539106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丰泽园饭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9.8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9.13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餐饮单位对餐饮具重新进行清洗消毒,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提交了自查及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公筷、公匙等公用餐具;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餐具、饮具;”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11月1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1085号,具体处罚为:警告。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五、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九五分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3337488

样品名称

生姜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马鞍山盛凡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农工商超市(集团)有限公司第二九五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胺

检验机构

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7.5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7.6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经营单位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9.625公斤,货值金额183.03元;已销售9.0405公斤;库存(未销售)0.298公斤,下架封存0.298公斤(存放时损耗0.2865kg),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及第一百三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1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850号,具体处罚为:没收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0.298kg。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六、港沿农贸市场(陈志平)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3343940

样品名称

鳊鱼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陈志平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8.11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8.12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经营单位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14.5公斤,货值金额398.75元;已销售14.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10月3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1025号,具体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8.75元;罚款7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七、港沿农贸市场(李云良)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2331533

样品名称

梭子蟹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李云良

检验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

检验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10.23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10.26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24.5kg公斤,货值金额2205元;已销售24.5kg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查验食用农产品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月18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2〕302021001230号,具体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205元;罚款10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八、上海市崇明县沃鲜汇百货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GC21310000002430925

样品名称

鲜活面包蟹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县沃鲜汇百货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镉(以Cd计)

检验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6.24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6.29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8只鲜活面包蟹,货值金额1752元;已销售8只;库存0只,下架封存0只,目前召回0只。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活面包蟹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同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8月1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2〕302021000842号,具体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752元;罚款5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九、上海市崇明县梦牛食品商店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2130384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

2021年4月18日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县梦牛食品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

检验机构

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5月16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5月18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5公斤,货值金额78元;已销售5公斤;库存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于7月19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668号,具体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8元;罚款7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上海市崇明县振惠水产经营部鳊鱼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3348404

样品名称

鳊鱼

生产日期

2021年9月23日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县振惠水产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检验机构

品测(上海)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10月1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10月12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10公斤,货值金额250元;已销售7.5公斤;未销售2.5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于12月22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1231号,具体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7.5元;罚款7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一、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节表面(筷子)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21310151273233220

样品名称

环节表面(筷子)

生产日期

2021-07-27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上海格瑞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8月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8月6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该单位组织食堂后勤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再次培训,严格控制餐具清洗消毒的要求,管理人员不定时抽查食堂后勤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提供环节表面大肠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1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966号,具体处罚为:警告。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二、(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小学)环节表面(勺子)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21310151272641476

样品名称

环节表面(勺子)

生产日期

2021年10月27日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建设小学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11月8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11月9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该单位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规范,该单位组织食堂后勤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再次培训,严格控制餐具清洗消毒的要求,管理人员不定时抽查食堂后勤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三)核查处置情况

提供环节表面大肠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筷子)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月1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2〕302021001351号,具体处罚为:警告。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三、上海崇明区建设敬老院环节表面(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H-J21071133

样品名称

环节表面(碗)

生产日期

2021-07-20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上海崇明区建设敬老院

被抽样单位

上海崇明区建设敬老院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上海格瑞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7月30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8月3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上海崇明区建设敬老院查找餐具不合格原因,落实整改,加强从业人员操作过程培训。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供养老人共有70人,工作人员28人,因为工作人员有轮休,每天固定20人在岗,2022年7月20日就餐人员为90人,由于时间匆忙,从业人员未按规定要求消毒餐具,消毒时长未满足要求,致使检测中查处大肠菌群超标。当日未发生人员出现呕吐、腹泻等食源性疾病的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提供环节表面大肠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具(碗)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作出行政处罚。于2021年9月10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947号,具体处罚为:警告。

(四)其他情况

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2021年8月3日,该单位组织食堂后勤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再次培训,严格控制餐具清洗消毒的要求,管理人员不,定时抽查食堂后勤是否按照规范进行操作,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四、上海十碗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梭子蟹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Z212405218

样品名称

梭子蟹

生产日期

2021年9月30日

型号规格

计量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上海崇明县珍雪水产经营部

被抽样单位

上海十碗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检验不合格项目

检验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10月23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10月26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上海崇明区建设敬老院查找餐具不合格原因,落实整改,加强从业人员操作过程培训,当事人已停止经营梭子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经调查,2021年9月30日,该单位从上海崇明县珍雪水产经营部采购了3公斤的梭子蟹用于经营,共花费168元。2021年9月30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上门实施抽检,该单位将上述3公斤的梭子蟹以168元价格出售给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故未对外加工销售涉案梭子蟹。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的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168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梭子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行政处罚。于2022年1月5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2〕302021001307号,具体处罚为: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整;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四)其他情况

该单位已经落实整改,组织员工培训学习,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加强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杜绝此类违法情况再次发生,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五、上海崇明区绿华敬老院(食堂)的盘、碗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SC21310151270533519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崇明区绿华敬老院(食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5月2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5月27日

 

抽样编号

SC21310151270533520

样品名称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崇明区绿华敬老院(食堂)

检验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检验机构

上海德诺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5月25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5月27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对清理消毒环节进行自查,重点自查清理消毒流程、人员卫生情况和餐饮具的保洁等情况。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使用了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于6月24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2000243号,具体处罚为:警告。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六、杨冰的生姜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2130202

样品名称

生姜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杨冰

检验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

检验机构

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4月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4月2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不合格食品6.5公斤,货值金额130元;已销售6.5公斤(其中0.77公斤用于抽检)、无库存,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于6月23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430号,具体处罚为:没收违法所得26元;罚款5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七、上海市崇明区聪绿杂货商店的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2130208

样品名称

香蕉

生产日期

/

型号规格

散装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聪绿杂货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嗪

检验机构

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年4月1日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年4月2日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不合格食品9公斤,货值金额87元;已销售9公斤(其中1公斤为抽检);无库存,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于6月23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429号,具体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元;罚款5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八、上海市崇明区飞霞百货商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2130519

样品名称

生姜

生产日期

2021.5.19(购进日期)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飞霞百货商店

检验不合格项目

噻虫嗪

检验机构

上海市崇明食品药品检验所(上海市崇明区食品安全检测中心)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6.16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6.17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25公斤,货值金额399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于8月25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767号,具体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99元;罚款5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十九、上海市崇明区王健蔬菜经营部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NCP21310151272330044

样品名称

红辣椒

生产日期

2021.2.1(购进日期)

型号规格

散装称重

标称生产企业

/

被抽样单位

上海市崇明区王健蔬菜经营部

检验不合格项目

甲胺磷

检验机构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1.2.7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1.2.8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2.5公斤,货值金额200元;已销售2.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下架封存0公斤,目前召回0公斤。

(三)核查处置情况

该单位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作出行政处罚。于4月17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0208号,具体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元;罚款5000元。

(四)其他情况

目前,该单位已经开展不合格原因排查,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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