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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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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4-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9月份监督抽检中涉及崇明区一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SC21310000273234839 | 样品名称 | 牛蛙 |
生产日期 | 2021-09-16 | 型号规格 | 散装称重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上海由由东岛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崇明由由喜来登酒店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呋喃西林代谢物 | 检验机构 | 上海格瑞产品检测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1-10-08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1-10-11 |
二、风险控制情况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责令(配合)召回不合格食品。
经调查,被抽样单位购进20公斤,货值金额1513.93元;已销售20公斤;库存0,下架封存0,召回0。
三、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一)《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案兽药(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属于《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当事人将呋喃西林代谢物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蛙作为原料用于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禁止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的规定,构成了使用《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作为原料用于食品经营的行为。
同时,当事人采购牛蛙时未查验相关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
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月5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沪市监崇处〔2021〕302021001207号,具体处罚为: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588.5元;罚款15000元。
四、其他情况
区市场监管局已进行跟踪复查,该单位已整改落实;同时将违法线索通报其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