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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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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1-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