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12-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截至2021年6月30日,本区有8379户企业未依法报送2020年度年度报告,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上述企业应及时补报年度报告,凡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法处理。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