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10-19 00:00

  • 索引号:

    SY3420221381202100018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工商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市监认〔2021〕42号

  • 成文日期:

    2021-10-18

  • 发布日期:

    2021-10-19

关于印发《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执法大队、基层市场监管所:

现将《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18日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

 

近期,电动自行车引发的消防安全事故频发,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为坚决遏制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多发势头,切实维护本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行动动员推进会会议精神以及《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流通领域检查工作指引》《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沪市监产质〔2021〕450号)的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在本区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常态化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大背景下,总结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防控工作经验做法,推动落实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排查涉及市场监管部门各类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隐患风险,推进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提升全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防范意识,维护本区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

依据《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标准化法》《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上海市场监管消防安全责任清单》《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分工要求,以打击从事经营性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未经认证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对本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开展持续执法检查,有效遏制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未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未公开执行标准等相关违法行为,予以一并查处。

二、职责分工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制定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流通领域检查工作指引》的工作要求,认证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指导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编制工作方案,形成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的长效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认证科:负责综合治理行动的组织协调、联络沟通、情况汇总,指导生产和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相关配件产品质量的监督,指导查处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等违法行为,指导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指导查处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电动自行车以及伪造、变造、冒用认证证书等违法行为;

执法科:负责指导查处从事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拼、加、改”装和销售违规“拼、加、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指导查处无照违法经营活动检查;

消保科:负责指导办理综合治理行动中的投诉,指导检查经营者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证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及台账;

网监科:负责配合商务、公安、消防部门加强对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的指导;

标准化科:负责指导电动自行车执行标准的检查,及时跟进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相关国家标准的制修订进展情况;

各市场监管所:根据职责在辖区内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的属地监管工作,参与局层面的交叉执法检查,从严处置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执法大队:负责查办一批典型的大案要案,按照区局要求开展飞行检查。

各单位(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电动自行车监管职责,落实属地责任,督促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

三、工作要求

各相关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要加强协同配合,强化执法检查力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分析处理相关线索,形成监管合力,抓好综合整治行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强化“拼、加、改”装执法检查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全面摸排检查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将产品合格证上的参数与电动自行车进行对比,检查是否存在加装蓄电池或电动机等动力装置、座位、伞具、车棚、高分贝音响,是否更换不符合出厂额定电压的蓄电池、更换电动机等动力装置、拆除或改动消音、限速等更改非机动车定型技术参数、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行为;是否存在拼装电动自行车行为。对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或者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依据《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查处。(执法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配合)

(二)加强强制性产品(CCC)认证检查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检查销售者(含网络销售者)是否存在未经CCC认证擅自销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以及自认证证书被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关注产品标识上所列制造生产企业、型号等信息是否与认证证书一致;检查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查处。(认证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配合)

(三)加强产品质量检查

1.查看产品标签标识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检查产品或者其销售包装上的标签标识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一条以及《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重点是中文厂名厂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对照产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明示执行标准关于标识和包装的要求,逐项检查标识是否存在漏项。对标签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或者《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三)项进行查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明示执行标准关于标识和包装的要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进行查处。(认证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配合)

2.查阅产品档案、相关文件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检查销售者(含网络经营者)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上海市产品质量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保存进货时的各种原始发票、单据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并建立台账;是否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销售者(含网络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按照《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查处;不能提供证明进货来源的文件资料的,按照该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查处。(消保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配合)

3.开展执法抽样

各相关单位(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针对质量存疑的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蓄电池、充电器等),可根据强制性国家标准或其明示的执行标准开展执法抽样;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条查处。(认证科、执法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配合)

(四)加强营业执照检查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重点关注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地址、经营范围是否与生产、销售的产品相一致。从事无照经营的,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查处,记入诚信记录并公示。为无照经营提供场所、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按照该办法第十四条查处。(执法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配合)

(五)加强标准检查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重点查看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是否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关注本区经营者是否依照《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标准,是否公开产品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可查验相关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验证信息,以确定其产品是否符合其公开执行标准的技术要求。经营者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低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按照《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列入“建议重点监管”名单,预期不改正的,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并列入“建议重点监管”名单;经营者未依照《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标准化科牵头,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配合)

(六)其他注意事项

1.检查中发现批量销售额定电压超过48V的大功率蓄电池的,要对产品流向开展追查,依法处理相关企业。

2.检查中发现网络经营者通过快递渠道邮寄蓄电池的,要及时向邮政主管部门移送违法线索。

3.检查中发现外省市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4.检查中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结合市局电动自行车《通告》内容加强对经营者的宣传教育、重点是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与产品合格证载明的外观、尺寸、蓄电池额定电压、电动机额定功率等重要参数相一致,否则可能涉嫌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工作步骤

(一)方案编制发动阶段(2021年10月20日前)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下发《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流通领域检查工作指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10月20日前编制完成《崇明区市场监管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行动方案》,部署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认证科、执法科牵头)

(二)集中执法检查阶段(2021年10月21日至11月20日)

各市场监管所要组织精干力量进行执法检查,结合第四届进博会对重点产品保障工作,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本区电动自行车市场秩序。(执法科牵头,各市场所配合)

(三)交叉飞行检查阶段(2021年10月27日至11月20日)

各市场监管所结合本年度交叉执法检查计划,在18个市场监管所辖区内开展交叉执法检查。执法大队要根据本区电动自行车经营主体分布情况,分片区开展飞行检查,在交叉检查发现问题的基础上开展回头看,严防反弹回潮发生。(执法科牵头,执法大队配合)

(四)督查巩固成果阶段(2021年11月21日至11月30日)

11月下旬,由分管领导带领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对重点地区、重点经营户进行督导检查。督查将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查结果将在局内予以通报。(认证科、执法科牵头,相关业务科室配合)

五、行动保障

(一)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在整治行动中,有重大复杂问题的,要及时上报局分管领导和相关业务科室。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应指定一名联络员,畅通沟通渠道,执法科协同认证科将根据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召开推进会,研判工作推进情况,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二)完善综合执法机制。各市场所要会同属地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执法。加强同辖区内各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用好“互联网+现代技术”“一网统管”和联席工作机制,强化联合查处和执法联动,形成整治合力和长效机制。

(三)严格督导问责制度。局领导会同相关科室成立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等工作。对各市场监管所、执法大队行动任务的进展和成效进行督导,对未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怠于落实整治行动任务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依程序追究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各单位(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担当,抓紧抓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全力做好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二)注重部门协作,狠抓任务落实。各单位(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责任落实。区局后期将根据综合治理工作进度和整治情况,组织执法干部和专家队伍,开展专项督导。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加大宣传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宣传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开展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的重大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违规案件,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强化社会共治,增强群众的获得感。

(四)及时总结巩固,加强信息报送。各单位要做到重大情况即查即报,及时做好总结汇总工作,巩固综合整治行动成果,做好组织协调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单位分别于2021年10月28日、11月20日前分别报送工作总结(包括执法汇总表,见附件1)至认证科、执法科公务邮箱。

联系人:朱  晖18918719852(认证科)

     黄海燕18918719570(执法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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