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十六)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1-01-29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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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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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0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企业(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上述企业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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