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秋冬季节锅炉安全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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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2-0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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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Y3420221380202000046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市监特〔2017〕82号

  • 成文日期:

    2017-10-30

  • 发布日期:

    2020-12-0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关于开展秋冬季节锅炉安全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秋冬季节锅炉的安全监管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针对秋冬季节特点,并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开展秋冬季节锅炉安全专项大检查,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包括所有在用的各类锅炉。重点检查:一是浴室用锅炉;二是医院、学校等重点场所用锅炉;三是小化工、小加工厂、豆腐坊、服装行业等用小型蒸汽锅炉;四是自制自用的“土锅炉”等。

二、检查内容

(一)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锅炉

1、锅炉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

2、锅炉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定期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已经整改;

3、司炉工是否做到持证上岗,司炉工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4、锅炉上使用的安全附件(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

5、锅炉房制度和专项应急预案是否健全;

6、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

7、锅炉日常运行记录是否齐全完整。

(二)常压锅炉

1、各乡镇、工业园区在检查中向常压锅炉使用单位负责人发放常压热水锅炉安全责任告知书,并签订常压热水锅炉安全使用承诺书(附件1、2)。

2、现场检查按照《常压锅炉现场检查记录表》(附件3)。

三、工作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要加强领导,组织和实施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辖区内所有的锅炉开展检查,检查应做到“横到边、纵到底”,不留死角。

2、各单位在检查过程中要督促和指导锅炉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强化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对于发现的问题应有记录并通知辖区内市场监管所。

3、各市场监管所应积极配合本次锅炉专项大检查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要及时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或立案处罚。对于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使用或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4、要建立常压锅炉长效日常监管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应通过日常巡查等方式及时掌握本辖区内锅炉使用情况,并建立锅炉台账,定期组织开展检查。

5、信息报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填写秋冬季节锅炉检查情况信息表(附件4),以smartbox或传真至市场监管局特种科。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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