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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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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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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1、《细则》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本区营商环境,积极落实《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及《关于延长<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沪府办规〔2019〕15号)的规定,优化企业住所登记要求,合理释放各类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了本细则。
2、《细则》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15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其中第十条规定“各区(县)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县)内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2019年12月31日,上海市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延长《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明确“2015年3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上海市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5〕15号)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3、《细则》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细则》适用于本区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本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以军队、武警部队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不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细则》规定企业有哪些经营要求?
企业在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许可审批的规定。
5、《细则》对哪些类型的企业住所类型做出具体规定?
非居住用房和居住用房。
6、《细则》对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有什么要求?
以非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房屋不得是违法建筑,且不属于配电间、避难层(间)和疏散通道等涉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专用部位(区间)。
企业以居民小区会所作为住所的,应当符合规划部门审批的用途。未规划用途或者改变规划用途使用的,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由业主委员会出具证明文件。
7、《细则》对居住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有什么要求?
以城镇居住用房作为住所的,应当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手续。已办理“居改非”证明的房屋,应当出示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居改非”证明原件。
将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住所的,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文件。无宅基地使用证的,应当经利害关系人同意,由村委会和村镇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出具证明文件。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登记为企业住所,不改变其原有使用性质。
8、《细则》规定企业办理住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证明?
企业办理住所登记时使用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租赁他人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上不体现房屋性质或用途的,还应提交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房屋及产权人信息单核实相关内容。提供经备案租赁合同的,可以免于提交房屋产权证。
9、《细则》规定了哪几种情况下房屋无法提交产权证明文件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细则》规定了包括公有非居住用房、公用民防工程、旅馆及宾馆房间、商品交易市场内场所、商业网点用房、单位建造已竣工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单位或个人购买的已竣工未取得产权证的商品房、工业厂房、农村联建房屋、确有合理原因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在内的十种情况下,允许企业使用相关证明材料代替。
10、《细则》在放宽住所条件上有哪些规定?
明确了集中登记地和“一址多照”作为企业住所的条件。
11、《细则》在集中登记地上有哪些规定?
经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同意,可以指定一处或多处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供本区内从事不扰民、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安全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经营项目的企业登记住所。集中登记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不再分割房屋室号,申请人可统一使用该集中登记地进行登记。登记时免于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证明,提交集中登记地承诺书。集中登记地管理方应对集中登记地登记企业加强管理,建立台账,确保满足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管要求。
12、《细则》对企业监管有哪些要求?
根据投诉举报或者通过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发现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或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
企业住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