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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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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0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且情节严重的个体工商户(名单见附件),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等的规定,上述个体工商户有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利。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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