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0-04-01 00:00

  • 索引号:

    SY3420221380202000019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沪崇市监网监〔2020〕118号

  • 成文日期:

    2020-03-27

  • 发布日期:

    2020-04-01

关于印发《崇明区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711号)精神和《市市场监管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0〕94号)要求,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本区相关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崇明区司法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0年3月27日

崇明区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市监垄价〔2020〕94号)精神,按照区领导工作批示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清理范围和重点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本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其他政策措施包括不属于规章、规范性文件,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等。

清理重点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准入限制等。

(二)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包括但不限于对外地商品和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者补贴政策;限制外地商品和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排斥、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等。

(三)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歧视性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违规在生产要素使用、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在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各方面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中,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特殊待遇等。

(四)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等。

二、清理工作主体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区政府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区政府起草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由实施部门或者牵头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由实施部门或牵头实施部门向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结果。

2020年1月,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已下发《关于提供2019年崇明区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的通知》,要求各成员单位对本部门2019年1-12月出台的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梳理汇总。在前阶段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基础上,现结合本工作方案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我区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工作落实到位。

三、清理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紧紧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要求,严格对照清理重点,逐项研究分析相关政策措施,认真做好清理工作。有关政策措施的主要内容与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促进商品和要求自由流动,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等要求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该政策措施予以废止;部分内容相抵触的,要按相关程序对有关内容予以修改,确保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应废尽废、应改尽改。部分政策措施虽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但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例外规定的,可以继续保留实施,但应明确具体的实施期限,并在清理结果中予以说明。

四、清理结果报送

各部门于4月20日(星期五)之前向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清理结果,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形成本区清理结果后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定后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办。各部门清理结果包括本部门的清理工作报告和《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工作报告模板及表格附后),烦请纸质版、电子版同步报送。

清理结果纸质版盖本部门公章后寄至:崇明区东门路388号3号楼405室 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络交易和市场规范监督管理科。电子版发送至:cmscjgjwjk@163.com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有序推进清理工作。要加强宣传,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清理工作的意见,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相关部门收到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政策措施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情况的,应当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予以处理。要强化监督坚持,对清理不及时、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建立长效机制,严格做好2020年1月1月起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对已经公平竞争审查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评估、动态清理,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区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附件:1.xx部门清理方案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报告(模板)

     2.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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