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以及价格监督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县实际,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辖区内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
(三)负责市场经济秩序监督管理。
(四)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打击传销和监管直销。
(五)组织开展商标和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七)负责辖区合同监督管理。
(八)管理和指导辖区质量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辖区标准化工作。
(十)管理和监督辖区计量工作。
(十一)管理和监督辖区检验检测认证。
(十二)管理和监督辖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
(十三)管理和监督辖区产品质量工作。
(十四)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
(十五)实施辖区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辖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十七)根据市食药监局抽检计划,实施辖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总体质量状况的评价性抽样检验和监督性抽样检验;组织开展辖区药品和化妆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和处置工作。
(十八)监督检查辖区经营者执行政府价格政策、行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执行收费政策、市场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
(十九)承担辖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十)负责辖区相关市场监管领域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二十一)承担有关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二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崇明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预算是包括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部一家预算单位的收支计划,无下属预算单位。
二、部门预算编制说明
2016年,崇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预算支出总额为10,733.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支出10,733.16万元。财政拨款支出中,基本支出9,038.14万元;项目支出1,695.02万元。财政拨款支出主要内容如下:
1. “工资福利支出”科目6,718.59万元,主要用于在职干部的工资、津补贴、奖金、社保缴费及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保缴费。
2. “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3,545.98万元,其中:公用经费1,850.9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开展日常工作所必需的,用于购买商品和劳务的支出;项目支出1,695.02万元,主要是本单位履行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3.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科目468.59万元,主要用于离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活动费及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