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区关于新时期强化创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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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7-1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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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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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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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崇明创业支持体系,以更大力度优化创业生态、激发主体活力,推动创业与产业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创业在稳增长、促就业、强动能中的支撑作用,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制定了《崇明区关于新时期强化创业创新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符合各条款具体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创业者、创业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机构组织。

三、主要条款解读

(一)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运营

1.适用对象。符合区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申报条件的孵化载体。

2.政策标准。通过年度工作绩效评价的孵化载体,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推荐申报纳入当年市级重点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范围。对获得市级补助的创业孵化载体,按市补助标准给予1:1区级配套补助。

3.资金使用。补助资金可用于:

(1)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等建设运营支出;

(2)开展项目孵化、项目推荐、创业指导等创业服务相关支出。

(二)支持创业组织创新发展壮大

1.适用对象。在创业载体孵化或经乡镇园区重点跟踪帮扶的创业组织。

2.项目条件。创业组织实施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新兴产业或细分领域实施以新技术、新模式为核心竞争力的创业创新项目;

(2)在本产业领域具备成为链主企业潜力,能吸引上下游企业共同建设创新产业链的项目;

(3)具有高质量成长潜力的项目。

3.政策标准。初创期内,上述项目经区级评审为优秀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家的初创助力发展补贴。

(三)支持开展创业创新协作

1.适用对象。与崇明开展创业创新协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机构组织。

2.协作方式。包括以下两种路径:

(1)遴选新兴产业或细分领域先进科技成果,参加崇明创业创新类竞赛评选活动并经创业载体孵化转化;

(2)直接遴选推荐优秀创业团队在创业载体开展先进科技成果孵化转化。

3.政策标准。根据年度协作成效评估结果,给予不超过20万元/家的创业创新协作奖励。

(四)支持开展创业创新活动

1.适用对象。参加由人社部门牵头、统筹举办的创业创新活动的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

2.政策标准。获得新秀类奖项的,给予1-3万元奖励;获得创业项目类奖项的,给予5-10万元奖励。经遴选推荐参加国家级、市级大赛的,按国家、市级奖励标准给予1:1区级配套补贴。

(五)支持创业带动就业

1.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1)适用对象。经创业指导服务创办创业组织后经营满3个月的本区劳动者。

(2)政策标准。给予3000元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者为35周岁以下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的,补贴1万元。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适用对象。在初创期内带动本区劳动者就业连续满6个月(含)以上的创业组织。

(2)补贴标准。按照3000元/人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同一创业组织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不同创业组织,视作同一创业组织申请,不重复享受。

(六)提升创业创新服务能力

1.主要内容。开展各类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支持创业指导专家志愿服务团等社会力量为在崇创业者及其团队开展创业服务,支持开展“马兰花”创业培训等创业培训项目。

(七)其他

1.政策适用范围。本支持政策中“创业组织”指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劳务派遣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用人单位除外)。

2.政策享受原则。相关补贴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享受。

3.资金监管与失信处理。加强创业扶持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扶持资金,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一切扶持资格并追缴资金,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失信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

   4.政策有效期与解释权。本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1月1日以来符合申报条件的参照执行。由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实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本市颁布的政策发生调整,按照上级最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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