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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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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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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处理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费标准执行: 1.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2)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3)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2.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1)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2)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3)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4)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 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财税〔2021〕7号)。 | |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工资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 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比例存储,并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区分: (一)合同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存储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二)合同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低于1亿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1.5%,存储金额不超过80万元; (三)合同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低于3000万元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2%,存储金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合同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为3%,存储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五)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1年内在本市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可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有多个在建工程项目,且已按本规定存储2个及以上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的,其新开工项目的工资保证金可按上款规定计算后减半存储。 本市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管理。符合提高、降低存储比例或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每年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工程项目欠薪情况,会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绿化市容等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后确定。 | 政府制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 海 市 水 务 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 1.《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 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银保监会 铁路局 民航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 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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