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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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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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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点普法内容及责任部门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局组织人事科、局劳动关系科(法制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科室、各单位)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局办公室(信访办))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局就业培训科、区就促中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上海市职业教育条例》《上海市就业促进条例》(局就业培训科)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七)《关于本市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政许可办法》(局社会保障科)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局劳动关系科(法制科)、局行政执法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九)《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局劳动关系科(法制科))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实施办法》(局行政执法科)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十三)《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上海市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实施办法》(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重点普法对象
(一)崇明区人社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工作人员;
(二)崇明区企事业单位领导、人事干部和员工;
(三)崇明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网格劳动关系协调员,各乡镇工会从事调解工作人员;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城乡居保经办工作人员及村协办员等;
(四)崇明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员工;
(五)重点人员和服务对象:长期失业青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来沪人员等;创业者、创服人员;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等。
(六)其他崇明区人社行业管理服务对象;
(七)社会公众。
三、普法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干部法治教育
建立健全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组织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定期组织领导干部开展宪法法律专题培训,举办“机关干部学法”等各类培训活动,组织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升人社工作者的法治素养。深入持续加强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不断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实效。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宣活动
坚持以“人社政策直通车”为统领,以实施“法律六进”宣传为重点,组建人社法治宣讲团,组织开展主题宣传和“人社政策您点单”活动,提高普法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充分运用电视、报刊、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的组合式宣传,面向社会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大力推进普法宣传与各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在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春季人力资源招聘会、民营企业招聘周、“启航”专场招聘、世界青年技能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服务周、“12·4”国家宪法日等活动期间开展相应法治宣传,推动以普促治、普治并举。
(三)做好政策解读和答疑释法
及时宣传解读新修订、新出台的人社法律法规,制定《人社热点政策100问》,以问答形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权利救济方式等内容讲清讲透。通过行政执法人员、仲裁员等以案释法制度,在实践中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育,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
(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
建立健全执法过程中“法律告知”机制,利用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结合劳动监察日常巡查,以及定期围绕高发劳资矛盾或劳动者中弱势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企业用工管理中的不规范操作进行纠正,对存在的法律风险作出警示,指导企业提高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意识,依法依规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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