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主题分类: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9-2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嘉之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高璐与你公司的劳动争议,并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5)办字第6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嘉之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高璐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1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666.67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嘉之立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高璐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报销款人民币4387.78元;
三、对申请人高璐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