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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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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2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耀春景观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唐心康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5)办字第293号撤诉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会于2025年3月27日受理申请人唐心康与被申请人上海耀春景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5)办字第293号],申请人于2025年6月18日申请撤诉,经本会研究,同意撤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五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