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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1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乃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5)办字第2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乃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1168.6元;
二、被申请人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乃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三、被申请人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乃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四、被申请人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乃伟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735.64元;
五、被申请人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乃伟2024年1月18日至2024年2月23日期间工伤医疗费人民币2838.81元;
六、被申请人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乃伟2024年1月19日至2024年1月21日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60元;
七、被申请人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乃伟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八、被申请人中昊国际旅行社(上海)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赵乃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元;
九、对申请人赵乃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