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劳人仲(2024)办字第1006号仲裁裁决公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4-12-04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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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4-12-04

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道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4)办字第100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道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6000元;

二、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道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三、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道均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四、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道均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7400元;

五、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道均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26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33225.74元;

六、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道均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9日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1638元;

七、被申请人安徽创翔新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周道均工伤鉴定费350元;

八、对申请人周道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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