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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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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3-05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爱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仕浩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1162号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会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仕浩与被申请人上海爱米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1162号],申请人张仕浩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申请人张仕浩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