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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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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2-04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胡应鸿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107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胡应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4810元;
二、被申请人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胡应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三、被申请人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胡应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098元;
四、被申请人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胡应鸿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22090.6元;
五、被申请人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胡应鸿工伤医疗费人民币8723.15元;
六、被申请人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胡应鸿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260元;
七、被申请人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胡应鸿2021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1560元;
八、被申请人津欣(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胡应鸿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护理费人民币780元;
九、对申请人胡应鸿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