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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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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11-30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中消(上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长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85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消(上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李长安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9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25813.8元;
二、对申请人李长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