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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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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9-26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琦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羊开榜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裁决书,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74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琦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羊开榜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3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琦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羊开榜2022年7月19日至2022年8月2日期间工资人民币3287.36元;
三、对申请人羊开榜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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