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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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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7-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蜜儿乐儿(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杨帆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411号仲裁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会于2023年5月4日受理杨帆与蜜儿乐儿(上海)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411号],申请人杨帆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申请人杨帆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