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410号仲裁裁决公告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3-06-3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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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2023-06-30

上海恭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闫浈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41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恭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闫浈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35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恭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闫浈冉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8159.4元;

三、对申请人闫浈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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