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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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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3-06-02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书御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张冬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并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243号仲裁通知书。内容如下:
本会于2023年3月14日受理张冬梅与上海书御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关于劳动报酬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崇劳人仲(2023)办字第243号],申请人张冬梅收到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本会决定对申请人张冬梅的仲裁请求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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