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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11-01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孙成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2)办字第52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成江工伤医疗费差额人民币145687.43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成江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83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成江2020年4月13日至2020年11月30日、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4月1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320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成江2020年4月13日至2022年4月10日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人民币3650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成江经济补偿人民币51623.19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成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26190.02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成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02564元;
八、被申请人上海勇昕供应链管理中心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孙成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02564元;
九、对申请人孙成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