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942079101202200027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22〕49号
成文日期:
2022-08-03
发布日期:
2022-08-03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促进就业相关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崇明区2022-2026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沪崇府规〔2022〕4号)的规定,特制定《崇明区2022-2026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8月3日
崇明区2022-2026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促进就业相关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崇明区2022-2026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沪崇府规〔2022〕4号)的规定,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鼓励本区用人单位稳岗扩岗
(一)新增就业岗位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
受理时间:每年2月、8月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注册在本区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分别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区国资委认定的名单为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或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主要经营范围为职业中介、人力资源招聘、劳务派遣、猎头派遣、劳务外包、劳务服务等人力资源服务方面的用人单位;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下同。
(2)补贴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首次录用驻崇现役军人随军家属(指配偶,下同)、失(无)业(指未实现单位就业、下同)3个月及以上的本区户籍劳动力等就业困难群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
市就业困难人员只享受市级补贴。
(3)补贴标准:按新录用上述人员人数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12个月。
2021年12月31日前录用的人员,按《崇明区2018-2021年促进就业扶持政策》及其操作办法(以下简称老政策)规定享受。
3.受理、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应在连续用工满6个月后向注册地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申报,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8个月的,不再受理;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汇总,填写“用人单位稳岗扩岗补贴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乡镇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区直属企业园区于受理后1个月内,对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填写“用人单位稳岗扩岗补贴汇总表(附件1)”,经区直属企业园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至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乡镇新增就业岗位补贴由乡镇财政于15日内先行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发放完成1个月内,将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及发放情况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与区财政结算;区直属企业园区新增就业岗位补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用人单位稳岗扩岗补贴花名册(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时段内通过银行发放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明细;
(4)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
受理时间:每年2月、8月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注册并经营在本区,经认定符合现代新农业、海洋新智造、生态新文旅、活力新康养、绿色新科技等“五新”生态产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使用本区户籍劳动力达2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国有集体企业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
现代新农业、海洋新智造、生态新文旅、活力新康养、绿色新科技等“五新”生态产业的用人单位性质由区主管部门认定,其中,现代新农业由区农业农村委认定,海洋新智造和活力新康养由区经委认定,生态新文旅由区文化旅游局认定,绿色新科技由区科委认定,补贴期限从主管部门认定当月起;生产加工型企业范围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含有生产、加工范围,并具有固定的(自有或租赁)生产车间、设施设备和产业工人,从事生产加工活动的企业。
(2)补贴条件:录用本地户籍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
同一员工,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与新增就业岗位补贴不同时享受。对按照产业负面清单列入产业结构调整年度计划名单的企业,自列入计划名单次月起不予补贴,名单由区经委在公布当月提供。环保不达标或在环保执法中被责令停业、关闭的,自环保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次月起12个月内不予补贴,名单由区环保局每半年提供。
(3)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3.受理、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向注册地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申报;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汇总,填写“用人单位稳岗扩岗补贴汇总表(附件1)”报送至乡镇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区直属企业园区于受理后1个月内对所报送的材料及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初审,填写“用人单位稳岗扩岗补贴汇总表(附件1)”,经区直属企业园区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报送至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乡镇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由乡镇财政于15日内先行将补贴资金全额发放至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发放完成1个月内,将经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汇总表及发放情况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与区财政结算;区直属企业园区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4)、用人单位稳岗扩岗补贴花名册(附件3);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申请季度内通过银行发放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明细;
(4)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二、鼓励本区劳动力实现就业
(三)跨区(岛)就业补贴
●原农村户籍劳动力享受市跨区(岛)就业补贴按照市级文件要求执行。区财政按市补贴标准的50%予以配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城镇户籍劳动力享受跨区(岛)就业补贴按照以下执行: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在市区或在崇明三岛之间跨岛就业的本区城镇户籍劳动力。
(2)补贴条件:与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及就业援助基地除外)直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从事全日制非农岗位工作,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的城镇户籍劳动力,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申请补贴期间已不在就业状态的,不再享受。
(3)补贴标准:参照市跨区(岛)就业补贴标准,并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由区财政按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受理、审核程序
(1)符合跨区(岛)就业补贴的劳动者,应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可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补贴,但补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填写“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4.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
(1)城镇户籍劳动力跨区(岛)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劳动合同、户口簿、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从事一线岗位工作的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参照享受跨区(岛)就业补贴,按照以下执行: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的崇明、横沙两岛户籍劳动力。海洋装备企业是指在“中船、中海、振华”以及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由长兴就业工作站认定。
(2)补贴条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从事一线岗位工作,月缴费基数低于当年本市职工基本保险最低月缴费基数1.2倍。
申请补贴期间已不在就业状态的,不再享受。
(3)补贴标准:参照市跨区(岛)就业补贴标准,并按市补贴标准的50%给予配套,由区财政按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受理、审核程序
(1)到海洋装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应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可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补贴,但补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填写“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4.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
(1)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劳务输出至长兴海洋装备企业跨区(岛)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7);
(2)劳动合同、户口簿、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四)重点群体就业补贴
●三类特定人群就业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符合以下3种情况之一的本区户籍劳动力:毕业1年内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失(无)业6个月以上的35周岁以下青年,及按市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补贴对象于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实现新增就业,与用人单位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就业期间每人每月500元,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12个月。
2021年12月31日前实现的新增就业,按老政策规定享受。
3.受理、审核程序
(1)符合三类特定人群就业补贴的劳动者应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补贴,但补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填写“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4.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
(1)三类特定人群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8);
(2)劳动合同、户口簿、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3)按市标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另需提交已审批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复印件,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交毕业证书复印件。
●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就业补贴
低收入困难家庭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本区户籍劳动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实现就业(就业援助基地安置就业除外),在就业期间的补贴按照市级文件要求执行,区财政按市补贴标准的50%予以配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三、鼓励项目推动就业
(五)特色劳务品牌就业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2022年1月1日之前无出租车驾驶员经历,新到市区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的本区户籍劳动力。
(2)补贴条件:在出租车驾驶员领域实现新增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从事出租车驾驶员工作累计满1年。申请补贴期间已不在就业状态的,不再享受。
(3)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4000元。
3.受理、审核程序
(1)符合补贴条件的出租车驾驶员应在工作累计满1年之后的12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审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填写“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区就业促进中心1个月内完成审核汇总,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特色劳务品牌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9);
(2)上海市客车驾驶员营运证或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户口簿、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六)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戒毒康复人员、刑满释放人员(5年以内)和社区矫正对象等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
(2)补贴条件:经区禁毒办、区司法局等主管部门认定,并正常运行满1年。安置相应人员5人(月平均)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3)补贴标准:一次性运营费补贴5-10万元。其中安置5-9人的,每安置1人补贴1万元;安置10人(含)以上的,补贴10万元。同一单位只能补贴一次。
3.受理、审核程序
(1)安置基地首先向主管部门提交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0)和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费补贴花名册(附件11),主管部门在1周内完成审查,安置基地将主管部门审查意见,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至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安置基地应在运行满1年之日起6个月内向经营地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提出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初审,填写“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费补贴汇总表(附件12)”,报送至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1个月内完成复审,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通过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0)和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费补贴花名册(附件1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年度内通过银行发放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明细;
(4)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特定区域交通住宿专项补贴
●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区直属企业园区
受理时间:每年2月、8月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注册在本区并入驻生态企业集团园区、长兴企业集团园区、生态旅游集团园区、东滩建设集团园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录用园区所在地乡镇区域以外本区户籍劳动力20人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国有集体企业除外)。
(2)补贴条件: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安排中型客车以上的通勤班车集中接送职工上、下班。
(3)补贴标准:按每月出勤天数超过当月工作日一半以上,且乘坐通勤班车上下班的区域外本区户籍劳动力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3.受理、审核程序
(1)企业向经营地所在区直属企业园区申报;
(2)区直属企业园区于受理后1个月内,对所报送的材料及通勤班车实际接送情况进行初审,填写“特定区域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补贴汇总表”(附件13),报送至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汇总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 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各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4.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
(1)特定区域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补贴申请表(附件14);
(2)特定区域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补贴花名册(附件15);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补贴员工的户口簿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员工);
(5)补贴员工的考勤记录;
(6)经员工签字确认的班车乘坐记录;
(7)申请年度内通过银行发放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明细;
(8)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职工交通住宿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在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的崇明、横沙两岛户籍劳动力。海洋装备企业是指在“中船、中海、振华”以及长兴海洋装备产业基地内的企业,由长兴就业工作站认定。
(2)补贴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企业未安排通勤车辆或住宿。申请补贴期间已不在就业状态的,不再享受。
(3)补贴标准:交通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住宿费补贴每人每月150元。两项补贴期限分别累计不超过36个月。
3.受理、审核程序
(1)到海洋装备企业就业的劳动者,应自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经审核通过后,可一次性补发申请当月之前的补贴,但补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初审后,于每月10日前填写“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区就业促进中心审核汇总后,于次月20日前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4.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
(1)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至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职工交通住宿补贴申请表(附件16);
(2)劳动合同、户口簿、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四、鼓励自主创业
(八)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创业组织指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用人单位除外)。
2022年以前已享受过区一次性开办费或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的业主,不可再次享受。
创业组织的法人代表本人或其配偶有创业担保贷款还款逾期或还息逾期情况的,不可享受创业相关各类补贴。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1)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劳动力或驻崇现役军人随军家属。
(2)补贴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本区注册并经营创业组织,录用1名以上劳动力,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
市、区同类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3)补贴标准: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中业主为本区35周岁以下大学生和本区户籍退役军人,或驻崇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一次性补贴10000元。
●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补贴
(1)补贴对象:创业组织。
(2)补贴条件:自成立之日起1年内带动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且连续用工满6个月以上。
(3)补贴标准:带动2-3人补贴5000元,带动4-5人补贴10000元,带动6人及以上补贴15000元。
2018-2021年期间成立的创业组织,按老政策规定享受。
3.受理、审核程序
(1)业主应在创业组织成立2年内向经营地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区直属企业园区初审后,于每季度第二个月底前,填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附件17)”报区就业促进中心。区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各创业组织单位银行账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8)、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附件19);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代表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另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时,35周岁以下大学生需提供学历证书复印件,本区户籍退役军人需提供户口簿和复员证或退伍证复印件,驻崇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的需提供军官证或士官证和结婚证复印件;
(4)申请期内通过银行发放的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和明细;
(5)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九)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区就业促进中心
受理时间:每个工作日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一次性建设费补贴
2022年1月1日以后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建设费补贴,其中乡镇级30万元,区级40万元。
●运营费补贴
2022年1月1日以后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年度工作成效评估等级为C级以上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按市补贴标准给予1:1运营费补贴。
3.受理、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直接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主管部门或所属乡镇资金专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附件20);
(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及评估合格相关证明材料。
(十)创业类比赛优胜奖励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区就业促进中心
受理时间:创业项目类比赛在结果公布后6个月内
其他比赛在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落户崇明的创业组织,或拟落户崇明的创业团队。
(2)补贴条件:参加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创业项目(新秀)比赛并获得奖项。拟落户崇明的创业团队获奖6个月内落户崇明。承诺同一项目参加同一年度本区其他创业类项目比赛的,就高享受。
(3)补贴标准:区级创业新秀评选获奖给予1-3万元,区级创业项目大赛获奖给予5-10万元;参加国家级、市级创业大赛获奖按国家、市相应奖励标准给予1:1配套,同一项目参加同一年度本区其他创业类项目比赛的,就高享受。具体标准依照比赛正式文件执行。
3.受理、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直接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账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创业类比赛优胜奖励申请表(附件21);
(2)创业团队或创业组织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比赛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五、鼓励提升职业技能
(十一)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区就业促进中心
受理时间:每月10日前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本区户籍劳动力。机关事业在编人员除外。
(2)补贴条件:2022年1月1日之后(以市级业务网生成的编号所显示的年度为准),通过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培训,按规定参加评价,成绩合格并取得相应技能证书(已取得同项目同等级证书,以及通过竞赛晋升获得的证书除外)。高技能人才基地项目以市统一业务操作系统显示为准。
(3)补贴标准:初级500元,中级1500元,高级5000元,技师及以上10000元。
3.受理、审核程序
(1)培训机构和高技能人才基地应在学员获得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初审汇总后向区就业促进中心集中提出补贴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周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学员本人实名制银行账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22);
(2)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花名册(附件23);
(3)学员户口簿和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十二)杰出技能人才资助奖励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区就业促进中心
受理时间:市表彰文件公布之后1个月内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一次性资助:
(1)补贴对象:本区推荐参评的单位。
(2)补贴条件和标准:符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首席技师、技能大师工作室评选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表彰的,按市扶助标准给予1:1配套资助。
上海市技术能手、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一次性奖励:
(1)补贴对象:本区推荐参评的个人。
(2)补贴条件和标准:参加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评选活动,并获得上海市技术能手或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称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0元、30000元。本区人才政策有同类奖励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3.受理、审核程序
(1)用人单位和个人无需提出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市评审结果直接审核,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用人单位或个人实名制账户,用人单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用于相关项目。
(十三)职业技能大赛奖励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区就业促进中心
受理时间:比赛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代表本区参赛的个人或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高技能人才基地等单位。
(2)补贴条件: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国家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奖项。
(3)补贴标准:按相应大赛规定的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展示型项目奖励标准参照正式比赛项目享受。
3.受理、审核程序
(1)单位和个人无需提出补贴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根据比赛结果公布名单直接审核,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单位或个人账户。
(十四)职业培训机构增设职业培训项目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区就业促进中心
受理时间:每年1月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经批准增设的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设立1年内按市文件规定正常开班,评价合格率(含1年内补考合格)按等级分别达到:初级80%、中级60%、高级40%,技师及以上10%,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设施设备补贴。
(3)补贴标准:
本区首个项目:初级3万元、中级4万元、高级6万元、技师及以上8万元;非首个项目:按提升等级给予差额补贴。
3.受理、审核程序
(1)培训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于受理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4.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1)增设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附件24);
(2)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名册。
(十五)职业培训机构开展中高级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1.受理窗口及受理时间
受理窗口:区就业促进中心
受理时间:技能人才培养补贴:每年1月;开设高级工、技师及以上班级一次性补贴:评价成绩出来后1个月内
2.补贴对象、条件和标准
(1)补贴对象: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2)补贴条件:2022年1月1日以后,根据全年(以业务网生成的编号所显示的年度为准)中级及以上等级的培训合格人数(竞赛班级除外),给予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养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等已从其他途径补贴的项目不在补贴范围内。
开设高级工、技师及以上班级,参加评价率达80%以上,按班级数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高级工班级1个月内同项目累计人数不到50人的,视作1个班,开设技师及以上班级当年度同项目同等级累计人数不到40人的,视作1个班。
(3)补贴标准:中级每人150元,高级每人300元,技师及以上每人600元;每开设一个高级工班级,在评价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每开设一个技师及以上班级,在评价结束后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3.受理、审核程序
(1)培训机构向区就业促进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2)区就业促进中心受理于1个月内完成审核,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审批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
(3)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15日内将补贴资金发放至培训机构银行账户。
4.申请时需报送的资料
(1)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附件25)或培训机构高级工、技师及以上班级一次性补贴申请表(附件26);
(2)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花名册(补考人员不重复计算)。
六、其他
(十六)严格审批程序,加大各项补贴申请及审核的检查力度。各项补贴申报材料要妥善保管、整理、归档,每年接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检查。
(十七)各乡镇、园区要落实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把握各项补贴的审核标准及审核程序。
(十八)申请补贴的单位(含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或个人,在资金管理部门审计监督检查中,查实存在违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除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并视情节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外,还将相关对象列入失信名单,按规定登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单位(包括其法人代表)和个人,在执行期内不得享受本政策中各项补贴。
(十九)培训机构在申请补贴时,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除按规定追回补贴资金,减少补贴培训签约人数或不予签约外,还列入对培训机构办学质量和诚信等级评定内容;为学员集中申请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时,应严格按要求进行初步审核并汇总,经查实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如已发放的补贴不能追回,由培训机构承担返还责任。
(二十)申请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提出申请,除特别说明外,超过一个申请周期仍未提出申请的,视作放弃申请,不再受理。各项就业补贴(奖励)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发放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如果逾期,影响补贴享受的,将按级分类处理。符合2018-2021年区促进就业扶持政策,但因政策衔接以及疫情原因未能及时提交申请的,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提交申请,逾期视作放弃,不再受理。
(二十一)本政策中劳动力年龄范围: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如根据社保缴纳规定,仍按在职职工处于就业状态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长可以延长到55周岁。
(二十二)本办法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
七、本操作办法由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附件:
1.用人单位稳岗扩岗补贴汇总表
2.用人单位新增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3.用人单位稳岗扩岗补贴花名册
4.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
5.本区劳动力就业补贴汇总表
6.城镇户籍劳动力跨区(岛)就业补贴申请表
7.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劳务输出至长兴海洋装备企业跨区(岛)就业补贴申请表
8.三类特定人群就业补贴申请表
9.特色劳务品牌就业补贴申请表
10.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费补贴申请表
11.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费补贴花名册
12.特殊人群就业安置基地运营费补贴汇总表
13.特定区域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补贴汇总表
14.特定区域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补贴申请表
15.特定区域企业接送职工交通补贴花名册
16.崇明、横沙两岛劳动力劳务输出至长兴海洋装备企业就业职工交通住宿补贴申请表
17.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汇总表
18.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
19.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花名册
20. 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运营补贴申请表
21.创业类比赛优胜奖励申请表
22.技能人才培训补贴申请表
23.技能人才培训补贴花名册
24.增设职业培训项目补贴申请表
25.培训机构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
26.培训机构高级工、技师及以上班级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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