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明区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平台发布

发布时间:2022-05-19 00:00

  • 索引号:

    SY6942079101202200014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22〕26号

  • 成文日期:

    2022-05-19

  • 发布日期:

    2022-05-19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9日


崇明区被征地人员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操作办法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崇府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区配套补贴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本区户籍被征地人员:

1.2022年4月1日以后被征地的;

2.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

3.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规〔2022〕8号)的规定被认定为“市就业困难人员”;

4.已办理灵活就业备案登记手续并已按灵活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

5.未同时享受本市大龄就业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在享受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基础上,区再给予50%配套补贴。区配套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区配套补贴的标准为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会保险费的50%。

三、补贴受理和审核程序

1.申请原则

遵循“自愿缴费、个人申请、先缴费后补贴”的原则。

区配套补贴和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同步受理。

2.受理窗口和时间

申请人可在每工作日至户籍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3.审核和发放

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区就业保障E本通信息系统,并根据系统每月生成的可补贴名单进行审核确认,经公示无异议后,于当月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者个人实名制银行账户,并及时在系统上做好发放记录。

4.系统信息维护

区被征地人员名单由区农保中心在系统中实时更新;

市就业困难人员名单由区就业促进中心在系统中实时更新;

本区“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和“市大龄就业岗位补贴”每月发放情况,由区就促中心在当月银行回盘后导入系统。

四、申请材料

1.被征地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区配套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验后原件归还申请人);

3.已开通的本人实名制银行卡复印件。

五、其他

1.补贴资金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2.本操作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3.2022年4月1日前已被征地的人员,按照新老制度衔接“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行过渡。

4.本操作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被征地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区配套补贴申请表

      2.被征地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区配套补贴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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