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94207910120220001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22〕27号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5-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补贴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9日
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补贴操作办法
根据《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崇府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区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补贴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和标准
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以下标准享受补贴。
(一)在单位就业延长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补贴。用人单位为注册并经营在本区(机关事业、区属国有集体企业、劳务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保安公司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除外。)
(二)灵活就业延长缴纳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个人以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50%的补贴。
(三)一次性补缴费的,给予个人上年度本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一次性补缴费额50%的补贴。
(四)被征地人员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累计缴费满180个月后,不再给予补贴。
二、补贴申请流程
(一)本操作办法涉及的各项补贴按“自愿缴费、自愿申请、先缴后补”的原则给予补贴。
(二)本补贴每年3月受理申请,用人单位到经营地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个人到征地时户籍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上一年度补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享受相应补贴。
(三)提交材料
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录用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延长缴费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录用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延长缴费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受理窗口人员审阅后归还申请人);
4.上海市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及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被征地人员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补贴个人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原件由受理窗口人员审阅后归还申请人);
3.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申请人银行卡原件、复印件。
三、补贴审核流程
各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每年3月受理申请材料后,及时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汇总,并于4月将审核汇总情况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乡镇于4月底前完成补贴发放。
四、其他
(一)补贴资金按照区与乡镇(公司)财政管理体制执行。
(二) 本操作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三)本操作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用人单位录用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延长缴费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录用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延长缴费补贴花名册
3.用人单位录用我区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延长缴费补贴汇总表
4.崇明区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补贴个人申请表
5.崇明区被征地人员职工社会保险延长缴费和一次性补缴费补贴个人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