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SY694207910120220001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公开主体: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字号:
沪崇人社〔2022〕25号
成文日期:
2022-05-19
发布日期:
2022-05-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长兴镇、横沙乡人民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崇明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崇明区财政局
上海市崇明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19日
崇明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的管理,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2〕3号)、《关于本市征地养老人员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7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崇明区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崇府规〔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区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管理机构职责
(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养老人员待遇水平调整等管理工作。
(二)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作为区级经办机构,负责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等待遇审核发放,医疗费用审核报销,更新完善征地养老人员信息并按月进行养老人员生存复核,做好资金预决算等具体工作。
(三)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作为乡镇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征地养老人员具体经办事务工作。
三、待遇标准
(一)生活费待遇
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的调整与本市镇保养老人员基本保持一致,具体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通知规定执行。
(二)医疗待遇
征地养老人员每人每月发放40元门急诊医疗补助费,统一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在征地养老资金中列支。征地养老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并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按照《崇明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操作细则》进行审核报销。经报销后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如符合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可再给予医疗救助。
(三)遗属待遇
征地养老人员死亡的,办理养老账户注销手续并发放遗属待遇,标准参照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有关规定执行,并从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费。
(四)节日补助费
征地养老人员节日补助费标准参照本市职工养老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资金管理
区级征地养老所需资金由征地养老资金列支,列入年度预算,资金设立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涉及资金由区与乡镇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管理办法实施后,如本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市级规定为准。
附件:崇明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操作细则
附件
崇明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用报销手续,根据《崇明区征地养老人员区级统筹管理办法》(沪崇人社〔2022〕2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对象
本区实行区级统筹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参保规定
征地养老人员统一参加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农保中心”)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征地养老人员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参保费用在征地养老资金中列支。征地养老人员在首次参加居民医保后,以后每年10月1日前不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作自愿继续参加次年度居民医保。
三、参保后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参加居民医保期间,以下范围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报销办法
参保备案的征地养老人员按规定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自主就医,持医保卡(社保卡)、就医记录册就诊。
(一)持卡就诊报销比例
征地养老人员持卡就诊后,发生的门急诊及住院(门诊大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的自负医疗费用可按以下比例予以报销:
1.门急诊自负医疗费报销比例
门急诊自负医疗总费用扣除就诊期间医疗补助费后,未超过500元(含500元)的部分按照70%报销;超过500元的部分按照80%报销。
2.住院(门诊大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自负医疗费报销比例
住院(门诊大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自负医疗总费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5%;二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90%;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85%。
(二)未持卡就诊报销比例
征地养老人员因不能持卡就诊的特殊情况,发生的医疗费发票可至就近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民医保零星报销手续后再按照本操作细则规定的持卡对应报销比例予以报销。
(三)其他
征地养老人员有商业保险公司报销费用的,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后,凭商业保险公司报销凭证,对经商业保险报销后的自负医疗费用按对应比例报销。经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障计划、商业保险和按本细则报销后)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如符合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可再给予医疗救助。
五、报销程序
(一)征地养老人员需申请医疗费报销的,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就医记录册相关复印件、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发票明细清单、门诊病史资料、出院小结等报销凭证,原则上按照“当月费用、次月申请”的要求,次月10日前至所在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受理人员对申请人资质及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打印“崇明区征地养老人员医药费报销上缴清单”给申请人。
(三)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于每月20日之前将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材料上报至区农保中心,区农保中心审核汇总征地养老人员医疗费后,次月10日前完成医疗报销费的发放。
(四)医疗费报销年度为自然年度。当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医疗费用发票时间为准)报销时间原则上最迟至次年3月底,逾期将不予受理。
(五)征地养老人员中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救助对象,经区农保中心医疗费用报销后,可凭区农保中心提供的报销时间段内加盖单位公章的结算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病历、费用清单等复印件,自行前往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医疗救助申请。
六、其他
本操作细则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本操作细则实施后,如本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市级规定为准。
为了便于其他人查询和了解政策,请为本文选择一个合适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