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劳人仲(2021)办字第277号仲裁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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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9-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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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崇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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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

    2021-09-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上海沪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葛元木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劳人仲(2021)办字第2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沪珩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葛元木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8月14日及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340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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